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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本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天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以“低碳行动、普及全民、惠享权益”为核心,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并赋予一定价值,逐步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发展引导机制。第三条碳普惠工作应遵循聚焦目标、全面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示范引领、制度创新,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基本
2、原则。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政策文件的发布,碳普惠方法学的征集和管理,碳普惠专家库的管理,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管理等。第五条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碳普惠管理工作。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等技术支持工作。第六条依托我市现有碳排放权管理系统建设碳普惠服务平台,逐步增加碳普惠减排量的备案、签发等功能,推动碳普惠服务平台与市信息资源平台共享交换数据。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碳普惠专家主要负责天津市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证、碳普惠场景创建等的评估工作。专
3、家评估结果作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八条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建立碳普惠跨区域合作、共建与联通机制。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特定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且未申报国家方法学的方法规则。第十条优先开展绿色出行、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生态系统碳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研究和申报。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及时修订。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碳普惠方法学文本及编制说明
4、等。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完备的,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并结合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公布。第三章项目核证减排量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证备案的减排量。项目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第十四条碳普惠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参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和项目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个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碳普惠项目运营机构,代理其参与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存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双方
5、应书面明确责任义务权属并签署委托协议。第十五条碳普惠项目业主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存在重复申报。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权属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对碳普惠项目进行审定与其减排量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专家对核证报告进行技术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将其核证减排量发放至项目业主账户中。第十七条核证减排量可以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在天津市碳排放权市场开展交易
6、活动的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等。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第十九条碳普惠减排量通过履约抵销、碳中和等方式消纳后注销,不可以重复使用。第四章碳普惠场景管理第二十条碳普惠场景是指可以为个人提供并记录减碳行为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社区等。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为运营主体,依据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社区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对碳普惠场景内消费者的激励与奖励机制。运营主体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创建申请后,组织
7、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的,授予碳普惠场景标识并予以公布。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等相关制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碳普惠体系建设的公示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碳普惠方法学和碳普惠项目核证减排量的备案情况,发布碳普惠专家库和碳普惠场景名单等信息。第二十三条各有关单位、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做好碳普惠数据管理工作,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应当科学、客观开展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等服务,不得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严禁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