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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小学教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教师的职能、素质和岗位职责一、教师的职能第一条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业务精湛,富于创新;应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学生未来的设计者,学生智力资源的开发者,学生人生的楷模者。二、教师的素质第二条政治素质。要做到作风严谨、谦和淡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讲求奉献、教书育人、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为人
2、师表。第三条基本素质。现任中小学教师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要分别达到大专和本科学历,并不断提高学历层次;普通话水平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计算机技能通过培训考试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水平等级。第四条教学素质。能独立承担至少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能担任班主任和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在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具有理解、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的能力和教学实践的创新能力,能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具备素质教育在课堂的运用能力,能上好常规课,能承担优质课和创新课。第五条科研素质。树立科研意识,具有善集教育信息、善于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具有从教学中发现问题、选择研究课题、设计研究方案、
3、实施研究过程、撰写研究论文的能力,具有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第六条管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胜任班主任工作,能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并善于协同其他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同一项工作;具备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能力,做好家长学校联系工作;能制定目标明确的工作计划并能有效地实施。第七条心理素质。应具备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合作中的宽容心态。三、教师的岗位职责第八条师德方面。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热爱科学、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后进生;为人师表,
4、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商品,不索要财物,不接受馈赠,不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其它工作,不得搞有偿家教;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文明,衣着举止得体,禁止师生恋爱;正确评价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划分等级;尊重家长,尊重同事,关心集体,不诬陷、诽谤他人,不搬弄事非。第九条教育教学方面。(一)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质量观、人才观,明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与教学规律,认真钻研教材,全面了解学生。(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制定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各种工作计划。(三)钻研教材、勤于教学、教态端正,注重知识与技
5、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备好、写好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讲究方法,讲求效率,注重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四)抓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有,注重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和个性特征,精心培育、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班、团、队活动,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培养学生活泼、乐观、向上的良好品德与个性。(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教研教改活动,勇于承担优质课、创新课;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坚持听课制度。(六)不得随意停课和提前结束授课,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6、,不得借故迫使贫困生退学。第十条家校教育方面。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每学期要有针对性的定期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议,建立学生学情综合档案。第十一条出勤与工作量。教师应道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不得旷教,事假病假履行审批手续,履行教师聘约,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务,服从组织分配,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第二章教师的继续教育第十二条中小学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三章教师职务的评聘第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
7、件的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申请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四条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学校和受骋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原则不超过3年。中小学的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中、高级教师职务。第四章教师的义务与权利第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第五章教师的考评考核第十六条学校要根据对教师的职能要求、素质要求、岗位责任要求制定对教师的
8、量化评估细则,运用教师自我评价、教师间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途径和方法,科学地设置各种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定位,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通过对教师的评价,起到既鼓励先进、又鼓励进步,既鼓励竞争、又鼓励合作的激励作用。第十七条教师在聘任期间,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技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尤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应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和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教师在聘任
9、期间成绩显著的,可评为区“优秀教师”或推荐为省、市“优秀教师”;学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可优先竞聘学校设置的高职岗位。第十九条对思想政治强、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较高、工作业绩显著、基本素质合格的教师,可作为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第二十条为防止和纠正失职行为,切实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必须严肃教纪。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教育教学水平较差的,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二)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从教不廉、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资料、商品、索要财物等师德不正的,(三)随意停课、旷
10、教、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四)不遵守财经制度,私用、私拿、私分公款的;(五)故意迫使学生辍学的;(六)不团结同志,搬弄是非,诬陷别人的;(七)不善于管理,不加强卫生、安全教育造成重大事故的;(A)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教师的考勤制度。第二十一条除丧、计划内生育等法定假期外,教职工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按五天计)。5天以内事假由学校校长审批;5天以上事假经校长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社会事业局审批;一学期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超过5天,从第6天起的考勤报社会事业局,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第二十二条事假的待遇:(一)教职工在一个学期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
11、两周者,从第6天事假起本人工资(岗位、薪级、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按80%发给。超过两周者,从第11天起本人工资按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工资。(二)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第二十三条教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公立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第二十四条病假待遇:(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工资(岗位、薪级、1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二)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
12、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五)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六)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工资。第二十五条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他人代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需经区社会事业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第二十三
13、条教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公立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第二十五条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他人代为顶岗,均视为旷职。(二)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作旷职处理。(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四)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旷职一年内果计超过两个月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
14、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七章教师的录用、聘任和调配第二十六条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一律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经管委会批准,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文化考试、综合素质测试的办法招聘录用教师补充。第二十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需要,根据人事调配交流政策规定,在本区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校际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缺编的薄弱学校任教。第八章教师的奖惩第三十条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一条
15、评选、表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区委、区政府每二年定期开展评选一次,表彭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第三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六)在校外组织或受聘于辅导班、补习班等;进行有偿家教。(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
16、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半;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第三十五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撒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三十六条受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