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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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释义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为理解增值税暂行实施的具体内容,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释义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本条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依据我们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体系主要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税法分工来看,实体法了每一税种的具体征收和税制要素等内容,是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主要载体,程序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一般性内容,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和税款征收的

2、行政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税收法治的基础之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下,一般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各个单行的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在税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状况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一部分税种制定行政法规,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提升为法律。目前,增值税制度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的。由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行能涵盖增值税制的方方面面,对全部具体状况都作出规定,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内容。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能够顺当实施,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细化。依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财政部、我

3、国税务总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在职责权限内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精神,结合我们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状况,制定增值税条例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征收管理的要求,便于征纳双方把握和遵从。其次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托付方供应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依据托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丢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本条释义本条是对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1 .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

4、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用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外形转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来看,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增值税的货物范围就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电力、热力和气体从广义上讲属于有形动产,为了消退人们观念上的误会,对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增值税有关货物的解释中又单独加以说明。2 .增值税使用了 “货物”的概念来定义实物形态的征税对象,而不用“商品”和“产品”的概念,这有着特殊的考虑。“商品”是

5、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为自己消费,不是为交换生产的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产品也不是商品。从增值税征税的角度看,商品的范围要小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如增值税视同销售征税规定中的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应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同时增值税对进口货物无论其用途如何都要征税,因此,用“商品”来定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概念要狭窄一些。而“产品”是指经过生产制造工艺制作完成的制品。有些自然存在的物品,如矿石,不需要生产工艺加工就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因此,“产品”的含义比“商品

6、”的含义范围还窄,用“产品”来定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其概念更狭窄。至于“货物”,则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从抽象的概念上讲,在自然界一切存在的物品都是可供出售的物品,“货物”的概念的内涵要大于“商品”和“产品”,能够概括全部的增值税课税对象。因此,选用“货物”的概念来定义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更为精确。3 .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托付方供应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依据托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定受托加工货物是否按劳务征税时,应留意对于由受托方供应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托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

7、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4 .条例所规定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丢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依据这一规定,增值税修理修配的范围,仅指对损伤和丢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目前,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为了平衡外购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假如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税,对托付方来说,所支付的托付加工产品加工费所含税金就不能抵扣,造成重复征税;对受托方来说,就会消失受托加工产品和外购原材料生产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受托加工税负轻,自产产品税负重,就会扭

8、曲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选择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本条释义本条是对增值税征税行为的细化。增值税从本质来讲是对纳税人消费行为征收的,但纳税义务是由分散在生产、批发和零售各个环节的销售者担当的,因此,确定应税行为对于正确执行增值税政策法规至关重要。1 .我们我国增值税税法将销售货物定义为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在执行中,应把握的原则是:(1)

9、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需认定其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有偿的标准是以是否从货物的购买方取得了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视同销售征税的货物除外)。(2)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需认定其是否转让了货物的全部权。假如货物的全部权没有转移,只是转让货物的使用权;如货物的出租、出借等,则这些行为都不属于税法所说的转让全部权。2,确定供应应税劳务是否成立,其确定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全都的。其主要区分在于劳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供应和接受劳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全部权的转移,劳务的施行就是劳务供应的发生。从抽象的概念讲,凡是有偿供应的,无论其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从税收

10、的角度来看,不是销售货物,就是销售劳务。但是,由于目前我们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只局限在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我们我国增值税销售劳务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全部的劳务都征收增值税。从上面可以看出,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两个。一是有偿性。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的经济利益。二是独立性。也就是说依据或其他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独立地从事一项销售活动。假如被雇佣人员或其他受雇佣关系约束的人员所从事的与货物销售、劳务供应有关的行为是为本单位或雇主供应的,那么这些行为属于企业自身的内部行为,不是对外供应的经营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销售货物、供应应税劳务的范围。因此,隶属于单

11、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单位或雇主供应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12、(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公正税负而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进一步延长。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供应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一)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从规定的内容和行为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L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13、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3 .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4,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二)增值税税法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出于以下考虑。1 .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顺当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法后,发票不只是纳税人记账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由于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增值税税款的征扣角度看

14、,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假如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他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此外,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采纳了抵扣的原理,当在一个环节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假如不能供应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得不到扣除,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他就成为全额纳税其产品的税负就高于增值税税率规定的税收负担。视同销售征税后上述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同时.,由于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是向下一个环节的购买者收取的,而下一环节支付的税款在征税时又能够抵扣,对我国来说,并不增加税收收入;对纳税人来说,也不

15、会增加税负。因此,对一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其目的只是为了满意增值税税款抵扣制的实施需要,保证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增值税平税负的原则。上述列举分类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以上目的考虑的有: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1)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下面,我们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方为货物的生产商,乙方为货物的代销商,丙方为货物的购买方。实行增值税前的销售及征税方法。实行增值税后的销售及征税方法。实行增值税后假如仍旧采纳原征税方法,由于乙方销售给丙方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乙方只能开具一般发票给丙方,这样,丙方的进货中包含的进项税款不能扣除,而甲方销售的货物仍旧征税。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发票链条中段。实行增值税后采纳视同销售征税的方法,其结果发生如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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