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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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的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兼顾企业的成长性,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专项资金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等事宜,会同海口市财政局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海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

3、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划拨,会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海口市科工信局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对象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其中融资担保服务机构需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条适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稳固产业链供应链。(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

4、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第八条支持方式及扶持标准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奖补结合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针对自2023年之后,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二)扎实推进企业“小升规”,针对自2023年之后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与信息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

5、(三)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I、市场开拓等服务,且自2023年之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只对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含)IOOo万元的项目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1%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五)担保奖励。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

6、融资担保金额5000万以上的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1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1亿-3亿元(含)给予20万奖励,融资担保金额3亿-5亿元(含)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5亿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的标准按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执行。第九条我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十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型企业发展需求等,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报市政府审批后

7、执行。第十一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会同海口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第十二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将评审确定的项目计划在媒体、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海口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方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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