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工作流程及核心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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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工作流程及核心要素一、申请重整1、重整对象的选择。需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2、明确重整的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3、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重整可以区分为初始重整申请和后续重整申请。初始重整申请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续重整申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

2、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二、法院受理及裁定1、审查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审查标准。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3、召开听证会。在审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期间,可以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债

3、务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和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的意见,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准确的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能和希望;4、公告与送达。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三、拟备重整草案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体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裁员减薪方案、盈利模式、资产和业务重组方案等,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多种,如转让部分营业或资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业务范围,重新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

4、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2、进行债权分类。担保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之外。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开展,还可设立出资人组;待定债权组(有些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对该部分债权是否需要进行清偿暂时还不能确定,因此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必须将该部分尚未确定的债权列入考虑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组;3、债权调整方案。应制定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常用的调整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

5、,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4、债权清偿方案。对调整后债权清偿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债权清偿方案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5、执行监督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大都从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人事任免与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定期汇报等几个方面进行落实监督职责。6、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资产重组,新产品新资源新技术导入等。四、提交重整草案及表决1、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

6、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2、开会表决。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权人的权益调整及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并回答询问。3)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4)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需将各个小组的表决

7、结果汇总,然后向债权人大会介绍各小组的表决结果,并宣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5)再次表决(非必经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五、通过重整草案1、正常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通过的也是为正常通过。非必须: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8、,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强裁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将获得全额清偿;3)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普通债权清偿率二(资产总额一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

9、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总额*100%;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按法定债权清偿顺序予以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六、重整期间的相关权利安排1、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权限回归。经债务人申请,人们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申请后应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2、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

10、停行使(如果担保物有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3、股权转让的限制。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4、继续经营下的债权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中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

11、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保证人与债务人权利职责。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

12、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6、重大财产处置权利。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等上述行为均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

13、,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七、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1、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几种情况如下: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额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

14、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6)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2、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且不符合强裁标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就是重整期间的终止时间。八、人民法院最终审查权1、审查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2、审查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能强裁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九、重整计划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

15、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十、重整计划执行1、确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十一、重整计划的监督1、监督主体1)管理人监督。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2)利害关系人监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监督期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3、监督方式。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印章管理、人事任免监督、资金监督、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审批和定期汇报。十二、重整后事宜1、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召开管理人会议。在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前,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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