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XX中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教代会决议。第二
2、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S)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绩效工资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讨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第三章代表第六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七条
3、教代会代表以年级、处室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第八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及以上干部代表不得超过总数的30%。教代会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工勤人员代表占一定比例。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的入选条件以及代表选举、离任和撤换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确定。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
5、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50%o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型教代会,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经费收支、规章制度等工作,并解答职工提案,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题教代会,专题教代会程序可适当简化。第十三条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
6、处理提案、评议干部、讨论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第十四条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职工、社会人士、学生代表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在职干部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在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
7、效。第十七条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负责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等工作。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第十八条教代会设立财务监督、基建监督、教职工权益监督等方面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由教代会代表无记名投票产生,并自行确定一人为召集人,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不得参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
8、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过程性监督每半年不少于3次,监督过程形成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履职情况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第十九条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
9、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在召开教代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修订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