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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o
2、(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二、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
3、途证明;(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