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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教(2023)20号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亳州学院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定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辅导员或班主任在报到
2、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二)新生入伍;(三)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二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限到退伍后二年;身患疾病,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
3、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
4、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教务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办、教学院系、监察审计处共同完成。(一)复查工作程序:1 .制定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复查工作协调会;2 .调取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3 .核实新生身份及有关内容;4 .撰
5、写复查报告;5 .复查结果处理。(二)复查工作职责:1教务处:制定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复查工作会议;对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6 .学生处:为院系提供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协助各院系调查核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7 .教学院系:查验新生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新生应提供户籍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获得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招生办提供的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对新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无法核实
6、的报招生办审核确认;把本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报送教务处。8 .监察审计处: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接受投诉与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
7、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八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或五年),学校实现学分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6年,三年制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7年。第九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离校创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
8、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第十一条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第十二条学生在导师或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院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第十三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
9、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院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
10、或班主任同意,院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五条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周计)为计算单位。(一)一般课程的
11、学分计算办法为,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6;(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实训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第十八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课内学分数一般为:四年制本科160-180学分;三年制专科130-140学分。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为准。所修学分包括通识教育学分、专业教育学分、综合实践学分等。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十条考核分为
12、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占60%,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于下学期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者记“60分”,不合格者如实记载。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为“重修”。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选修课重修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一门课程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13、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第二十三条一门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申请缓考学生每学期开学过后第二周进行补考。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采取个人小
14、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早操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应不低于40学分或者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者,应予留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
15、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三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获得的成绩,标注为“补考”。第三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16、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一)本校学生退学重新被录取的,退学前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二)同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S)高一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四)课程名称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率在80%以上,该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使用我校课程名称与代码,记录成绩和学分。(五)学生获得其他学校课程学分高于或低于我校同课程学分,以我校课程学分标准记录。其他情况,重新录取学生在外校获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学校不予承认。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