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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为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加强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规 范性,促进并保证党委决议和医院各项行政工作的落实,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一、会议组织1、出席会议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 纪委书记,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审科科长列席会议。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由院长主 持,也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时段。3、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 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 议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相关议 题的材料,可发表书面意见。二、议事范围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2、:1、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 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医院发展 的重大问题决议;2、研究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及医疗、教学、科研、预防 保健、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决定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表 彰;3、研究外事、挡案、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研究决定出 国学习进修、出国参加会议及考察、援外医疗队、出国学术 技术交流或劳务输出、出国探亲等。4、研究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撤并、 调整的实施意见,制定学科建设计划;5、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6、研究定编定岗方案、岗位责任制、职工晋职晋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聘用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确定年度进 人计划
3、,审批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调动;7、研究医院的各种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 组的建立、调整、撤消、章程及人员组成;8、研究信息管理、图书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9、研究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事项;10、研究职工工资待遇、奖金福利等涉及医护员工切身 利益的重要事项;11、研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2、研究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13、决定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14、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修购专项经费和医疗、教学、科研、医疗设施购置等重大项 目的经费预、决算及调整;15、讨论决定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1
4、6、讨论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的工作;17、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检查并通报阶段性工作执行 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相关工作;18、研究处理院长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 题。三、会议准备1、凡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职能部 门提交,提交部门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形成若干建议方案,以便选优。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牵头 部门在组织调研论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分管领导 意见,共同形成建议方案。2、提交部门或牵头提交部门在认真完成调研论证的基 础上,按“一事一议案”原则,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将 议题书面材料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上会意 见后,连同电子文
5、档一并报送院长办公室汇总,由院长审定 是否列入议事范围。3、院长办公室应将召开院长办公会的有关材料提前一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成员审阅,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四、议决程序1、院长办公会议题确定后,与会人员应按照既定的议题审议,未经确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2、每个议题一般应先由提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与 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为提高会议效率,发言人应 紧扣议题中心,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3、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认真 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 见作出决策。重大事宜、当时难以决定的,可以重新讨论后 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4、对重大突发性事
6、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长办公 会的,院长或副院长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院长办公 会议报告。5、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其本人 应主动回避;如其本人不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提请 其回避。五、会议纪律1、院长办公会是院领导研究、讨论并实行决议的重要 会议,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须经会 议工作人员通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会场。2、与会人员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 会议期间应停止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会议秩序和严肃性。3、院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加 会议,议题汇报人员应按排定的顺序,由院长办公室届时通 知参会。相关议题议决后,即自动离会。4、除有传达、落实任务外,与会人员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不得外传会议情况。5、未经医院行政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院长 办公会记录;涉密的院长办公会记录一律不得调阅或复印。六、院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贯彻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院办以会议纪要形式 印发有关部门执行,各分管院长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并 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汇报;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检 查工作。院长办公室主任受院长委托,应在会后将会议的决 议、决定及时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