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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化工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青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1. 1编制目的11. 2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21.5 事故分级22组织指挥体系32. 1领导机构32. 2办事机构42.3 成员单位52.4 街道应急管理机构62.5 企业应急管理72. 6专家组72.7现场指挥机构83预防和预警103. 1预防机制103.2 信息监测与报告113.3 预警信息收集113. 4预警124应急响应154. 1信息报告154.2 先期处置164.3 分级响应174.4 指挥协调184.5 响应措施194.6
2、 应急结束21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25后期工作235. 1善后处置235.2 恢复与重建235.3 调查评估236应急保障246. 1队伍保障246.2 物资(装备)保障256.3 资金保障256.4 医疗卫生保障256.5 交通运输保障256.6 技术保障266.7 其他保障26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267. 1表彰奖励267.2责任追究26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8. 1预案演练268.2 预案评估与修订278.3 宣传与培训288.4 预案制定与实施289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9. 1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方式299.2 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309.3 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
3、内、外部应急机构、专家通讯录.319.4 青山区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一览表339.5 青山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危运车辆协作单位清单399.6 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信息报告表40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交 通运输领域有关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 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控制、减轻 或消除交通运输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 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 汉市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山区(化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 员会关于调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员会(指挥部)组成 人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Q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始终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交通运输事故风险、 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Q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
5、领导下,建立健 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加 强协调联动,坚持快速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尽快恢复运输秩序,避免发生次 生、衍生事件。(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防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 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防 灾减灾救灾的韧性和能力。(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交通运输系 统综合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规范化、 智能化、法治化水平。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山区内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水路运输、道路 运输(含城市公交及客运出租、货运)、轨道交通运
6、营、港口码头等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交通运输事故分为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 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 车;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重要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 以上;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2) 级(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7、直接 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 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 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3) 级(较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 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 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 以内。(4) IV级(一般)事故,是指
8、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 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 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航2小时以上、6小时以 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1 .1.1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委 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 1.2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 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全区突
9、发事件应对工作。3 . L 3区应急委下设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简称“区综合交 通事故专项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事 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担任,副主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4 .1.4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职责(1)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的组织、指挥、调度、监督和应急救援工作,完 成区应急委部署的工作任务。(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开展应 急管理工作。(3)负责研究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问题。(4)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事故分级响应体系机制,编制专项应
10、急预案, 制定应急规划,负责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5)负责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6)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演练。(7)指挥处置一般交通运输事故,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 组织、指导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8)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事故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9)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办事机构2.2.1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合交通事故 专项应急办”)为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城市管 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2.2.2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 输
11、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 任。2.3 .3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开展应急值守相关工作。(2)统筹交通运输事故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3)组织落实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 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事故重要信息。(5)组织发布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事故新闻发布工作。(7)组织开展本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8)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
12、管理工作。(9)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开展交通运输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10)承担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日常工作。2.3 成员单位2.3.1 发生交通运输事故后,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在区 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3.2 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城市管 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 科经局、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民政 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消防救援大队等。2.3.3 3. 3
1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协调和督办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各项决定的落实。(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事故新闻报道 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 应急委日常工作;分析、研判交通运输事故,提出事故处置方案和专业建议; 协调交通运输事故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组织一般交 通运输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对涉及交通运输的其它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4)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做
14、好事故统计上报工作,根据区应急委的有关安排和区应急办的相关职责做好 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5)区公安分局: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 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安抚死伤者家属工 作,对事故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参与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6)区交通大队:负责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责维持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7)区科经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落实交通运输事故救援所需电力供 应设施的排险抢修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8)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开展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监 测和跟踪,指导、督促事发单位开展
15、交通运输事故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 置工作。(9)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交通运输事故伤病员 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统计报告 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的救治信息。(10)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指导协调专业队伍对交通运输事故涉及给 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11)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12)区财政局:负责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演练、抢险 救援、后期处置及表彰奖励等资金保障,做好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 需经费保障。(13)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的消防 救援工作,配合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在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中,当需要区其他职能部门参与、配合时,由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研究决定。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 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2.4 街道应急管理机构1. 4. 1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合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 委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