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13-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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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393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3-03-08批准 1993-08-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是与燃煤锅炉制粉系统配套的计量给煤设备。 2引用标准 GB9439灰铸铁件 GB7721电子皮带秤 GB1348 球墨铸铁 GB979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GB3768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523运输胶带 G

2、B526运输胶带和传动胶带外观质量 JB/ZQ 4000.3 焊接通用技术要求 JB8产品标牌 JB/ZQ 4000.7 锻件通用技术要求 JB/ZQ 4000.10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号 型号说明如下: 3.2结构型式 NJG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 图1 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示意图 1主机;2可调联轴节;3落煤管;4煤闸门 3.3品种及基本参数 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4技术要求 4.1一般技术要求 4.1.1NJG型耐压式计量给煤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技 术文件制造。 4.1.2工作条件: a.环境温度为-2

3、040; b.相对湿度为30%90%。 4.1.3原材料、外购件、协作件均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4.1.4铸铁件应符合GB 9439和GB 1348之规定。 4.1.5铸钢件应符合GB 979之规定。 4.1.6焊接件应符合JB/ZQ 4000.3之规定。 4.1.7涂漆应符合JB/ZQ 4000.10之规定。 4.1.8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dB(A)。 4.1.9轴承温升不大于35。 4.1.10动态技术要求: a.胶带空运行整数圈、零值变化应不超过试验持续时间内最大输送量累计荷重 的1; b.动态零值短期稳定性应符合GB 7721中2.2.3条级之规定;

4、c.动态累计误差应符合GB 7721中2.2.1条级之规定; d.动态累计重复性误差应符合GB 7721中2.2.2条级之规定。 4.1.11在20%100%生产能力间,模拟物料变化10%所得两显示值之差应不超过 最大设定值的0.5%。 4.1.12对于等于或大于最小累计荷重的任何累计荷重,给料应符合GB7721的有 关规定。 4.1.13给煤机的电子仪器、仪表的绝缘电阻及绝缘强度应符合GB 7721的规定。 4.1.14给煤机壳体的耐压能力应不小于350kPa 4.2.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4.2.1壳体: a.壳体内轨道直线度应不大于2.5mm; b.左右两轨道平行度应不大于3.5mm,与

5、壳体中心的对称度应不大于 2.0mm。 4.2.2框架:两侧板平行度应不大于2.0mm。 4.2.3主、被动滚筒: a.主、被动滚筒外圆表面的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5mm; b.主、被动滚筒两端出轴的同轴度应不大于0.2mm。 4.2.4托辊: a.托辊的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3mm; b.托辊两端的同轴度应不大于0.1mm。 4.2.5计量输送胶带:应符合GB 523和GB 526有关规定。 4.2.6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 7721的有关规定。 4.3装配技术要求 4.3.1称重托辊、托辊与胶带相切的竖线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应不大于 0.5mm。 4.3.2称重托辊与构成称重跨距的两个托辊

6、组装后应平行,平行度应不大于 0.5mm。 4.3.3构成称重跨距的两个托辊组装后其对角线长度公差应不大于2.0mm。 4.3.4主动滚筒组装后与相邻的称重托辊的平行度应不大于1.0mm。 4.3.5滚筒、托辊组装后应转动灵活。运行中称重长度应稳定,胶带最大跑偏量应 不大于胶带宽度的3%。 4.3.6胶带松紧要适度,张紧装置所占的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50%。 5试验方法 5.1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5.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1.6,4.1.84.1.13,4.2.14.2.4,4.3条规定的内 容,还应包括第3.3条表中除生产能力范围、电机功率以外的各项参数指标

7、。 5.3对第4.1.8条,用声级计在距给煤机驱动装置1m处(左、中、右)测量。 5.4对第4.1.9条,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外表面测量。 5.5对第4.1.104.3条,按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和相应精度的量具和仪器检验。 6检验规则 6.1空载试运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空载试运,按以下要求进行: a.试运时间应持续2h; b.设备运行平稳,无卡涩、撞击等异常声音,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c.胶带运行平稳,无打滑和爬行现象,胶带跑偏量应符合第4.3.5条要求; d.电气控制系统起、停应迅速、准确、无误。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结构、

8、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d.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抽检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其中第4.1.8,4.1.9,4.1.10条有 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查,如仍不合格时应停产检查产品质量。 7标志、包装、贮存 7.1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及尺寸应符合JB8之 规定,并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出厂编号; e.制造日期。 7.2产品包装 7.2.1产品应按装箱单分类包装。主机及控制柜、煤闸门、落煤管和检修平台车均 采用包装箱封闭包装,包装时不许倒

9、置和倾斜,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并符合GB 2759之规定。 7.2.2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出厂编号; c.收发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净重、毛重、箱号、外轮廓尺寸及运输起吊标记。 7.2.3出口产品包装应满足外贸出口定货时的有关要求。 7.2.4随机附带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安装基础图。 7.3贮存 7.3.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封闭式仓库中。如在棚仓内存放,应采取防雨和防潮措 施。 7.3.2产品长期存放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保养、维护。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力机械总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运海,齐永伟,刘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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