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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2、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鹏扬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
4、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杨爱斌设立日期:2016年7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400-968-6688(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
5、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I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6、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
7、库中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标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债、可交
8、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9、的80%o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
10、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o(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创直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l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o(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朔口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11、(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12、卖出。(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在任
13、I可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14、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o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 资目标和
15、风险收益特征。(10 )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o(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o(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