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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成府规20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国金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不包括授权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
2、币、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出资、股权,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设立不形成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收购兼并(收购目标企业出资、股权或取得控制权)、增资扩股(新股东认购或新老股东共同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基金投资行为等;(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经济收益或使用效益,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资产和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经济活动。具体包括购买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不设立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追加项目投资等;(三)其他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投资获得经
3、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发权等权益性投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金局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市属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城市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市政府研究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审定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听
4、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研究审查市属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第七条市国金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O具体职责为:(一)研究推动全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四)指导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
5、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六)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初审把关程序;(七)组织和指导市属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A)向市政府报告市属企业投资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O第八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6、;(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五)依法对全资、控股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六)履行重大投资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A)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金局备案。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二)投资管理流程、
7、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O第十条市国金局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O第十一条市国金局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的
8、依据。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金局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市国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O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金局履行出资人初审把关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市属企业应在市国金局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
9、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O第十三条市国金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出资人审计、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来源,并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O市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超过10%的
10、应当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的条件。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金局。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金额、实施主体、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六条市国金局依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金局可向有关
11、市属企业反馈意见。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金局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报送。市国金局审核汇总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送市委财经委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O第十七条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应向市国金局报送以下资料(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按相关规定执行):(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二)市属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四)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市国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市属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市属企
12、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初审把关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核把关。市国金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市属企业董事会根据意见进行再评估和决策,最终确定是否投资,并将决策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告市国金局。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市政府同意前,市属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市国金局确认的各市属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
13、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权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集团公司为第一层级,上市公司除外),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市属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严格落实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布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二十条市国金局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属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市国金局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14、重点检查市属企业年度计划实施进度,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不到位的市属企业出具督办函,对重大投资项目中发现问题的市属企业进行监管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市国金局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对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市政府。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金局Q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于季度
15、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金局。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结构分析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国金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后评价开展的范围、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并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
16、市属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运行后3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可由市属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价。第二十五条市国金局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并向市属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