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浅析15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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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目录结论(-)研究目的与意义1(二)选题文献综述2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4(-)案情介绍4(二)法院裁判内容41 .关于本案事实42 .关于本案证据53 .关于本案定性64 .关于本案量刑7(三)案件争议焦点81杨建伟的行为是为防卫过当82.杨建伟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9二、案件分析9(-)杨建伟在本罪中行为的定性9(二)杨建平在本罪中行为的定性及法院改判原因10三、结合案例山东辱田案从多角度分析11(-)案情简介11(二)法院判决12(三)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法理探析121 .“山东辱母案”之案件事实评析122 .案件争议焦点及问题所在13四、思考建议14(-)把握正当防卫的

2、必要限度14(二)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161 .对防卫工具因素的分析162 .对防卫环境因素的分析16(三)加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宣传教育17(四)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17参考文献19绪论(-)研究目的与意义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常引起社会的关注,2005年的黄中权案、张德军案、2009年的邓玉娇案、2017年的于欢案一次次引发法律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探讨,也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适用的分歧。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不同的路径来实现的,其始终被作为合法的行为得到承认,尽管其合法程度有所不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3、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从2023年9月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二十二个条文,对准确适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4、。基于此,文章以社会热点案件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正当防卫适用现状,选取司法实务中争议激烈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为研究对象,探讨正当防卫理论与司法实践应用的差异及其原因,从而明确正当防卫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缺陷。通过对正当防卫相关的案例与判决分析,明晰当前我国正当防卫案例的处理趋势,并结合司法机关的理念、正当防卫法定标准等要素,从多个视角辨析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出现困境的根本成因,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对策,对理论与实践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二)选题文献综述董颖(2023)认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客观事实中防卫行为明显过度制止不法行为,造成严重损伤。首先,过度的防御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制。要正确理解“

5、显而易见”的含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防卫行为远远超出了制止非法侵权的必要范围。例如,如果防卫者打伤了非法小偷,限制并停止其非法侵犯行为-盗窃,这是正当防卫。但如果他杀小偷,情况就超出了防卫目的和防卫规模,应该属于“显而易见”的范畴。第二,防卫力度大大超过了一般性非法侵害的强度。这应当通过比较辩护人使用的防御手段的强度与非法侵害的性质来判断。此外,于姗姗(2023)认为过度的防御行为往往会造成显著的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度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W董颖.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与非法侵权是完全对立的。在不给非法侵权人造成一定

6、损害的情况下,仅仅制止非法侵权显然是不可能的,更是必要的。而防卫结果在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的范围内,就属于重大伤害。遇驳(2023)认为防卫过当与否,应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断定辩护人一见死伤就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造成重大损害就不可能构成过度防卫。简而言之,应该辩证地意识到,过度防卫行为显然超出了合法防护的范围和造成严重损害的关系结果:防护是严重损伤的起因,而严重损伤是界定防为过当的事实依据。谢非(2019)认为确定防卫过当犯罪的形态,应注意防卫目的正当性。防卫过当目的正当性决定防卫过当的形式性要求。直接故意的内容在于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

7、而过度防卫目的合法性决定了过度防卫罪的形式不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辩护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积极追求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则否认过度防卫本身。谢葵锋(2023)认为防卫过当的性质决定了辩护人的意志,它是不可能同时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目的,所以如果防卫过度,就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完全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而其他形式的犯罪都是无犯罪目的犯罪,其正当性不符合建立过失防卫的需要。因此,过度防卫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过失和过度自信过失。沈凤(2019)认为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实施的时候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从主体范围上来讲,在自己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或权利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时所做出

8、的一些反抗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但是也有可能在使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做出一些其他的损失与危害,但是本质上来说,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救济,他保障了国家、个人、他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当然不是为了制造出更多的损失与危害6,c陈雨佳(2019)认为防卫者的权利在防卫中面临极大的风险。在这一点上,尚无法确定辩护人对犯罪者造成的损害。防卫者在辩护时通常是强制性的,很难为他们辩护,以使辩护人可以准确地平衡侵权程度。在确定防御上限时,如果仅客观地观察事件,则不会全面考虑整个事件,而在采取防御措施时忽略了防御者于姗姗.正当防P.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窕D.安徽大学,2023.遇驳.关于刑法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探究J.

9、法制博览,2023(02):193-194.谢非.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立场与路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31(04):37-44.谢葵锋.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研究D.江西帅范大学,2023.向沈凤.论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9.的主观心理,则无法准确,正确地判断防御上限;无法确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7O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案情介绍2016年2月28日13时17分,杨建伟、杨建平坐在杨建平家门前聊天,因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1(男,殁年45岁)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1发生口角。彭某1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1离开

10、。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o当日13时27分,彭某1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1、熊某、王某(真实身份不详)持洋镉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1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睬。彭某1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1的胸、腹部,黄某1、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迸行围殴,彭某1从熊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拳击,彭某1、黄某1、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某1持洋镐把殴打杨建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1失去平衡倒地。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

11、地上站起来的彭某1,朝其胸部捅刺一刀。杨建平持刀再向彭某1胸部刺第二刀,彭某1用左臂抵挡。后彭某1受伤逃离,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1未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1、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1、熊某、王某逃离现场。杨建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杨建平,无职业。1981年7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

12、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二)法院裁判内容1 .关于本案事实陈雨佳任凝湘,曾鸿艺,黄怡文.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认定及其运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9(23):109-110.上诉人杨建伟提出彭某1带人到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杨建平提出的相同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杨建伟到案后供述其在家门口被彭某1打了面部一拳。证人黄某1、熊某均证实看到杨建伟与彭某1在杨建伟家门口打斗。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复核,证人邹某证实双方开始打斗地点在杨建伟的家门口。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彭某1与杨建伟开始发生打斗地点系在杨建伟的家门口。该上诉理由和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杨建伟提出彭某1

13、持铁器对其进行殴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案发时彭某1手持铁器。杨建伟提出彭某1与其对打时,怀疑彭某1手上持有铁器;其辩护人根据杨建伟的供述及彭某1走路姿势推断彭某1持有铁器,均属于怀疑和推断。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杨建伟提出其没有持刀捅刺彭某1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1)杨建伟到案后多次供认彭某1先打其面部一拳,其才持刀捅刺对方。证人熊某、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亦证明彭某1动手打杨建伟时,杨建伟用刀刺向彭某1胸口。(2)涉案凶器木柄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一把系杨建伟持有,军用刺刀一把系杨建平持有。法医鉴定书证实彭某1身上共有七处创

14、口,其中四处创口均在胸、腹部,另外三处创口分别在其左胸锁骨下(一刀)、左臂(二刀),均系单刃刺器所致。杨建伟、杨建平所持单刃刺器均可造成上述创口0(3)视频显示杨建平持刀捅刺彭某1时,杨建伟被他人围殴打倒在地,手上虽然持有刀具,但此后并无伤害彭某1的行为。杨建平捅刺行为仅有两次,一刀捅刺在彭某1的左胸锁骨处,捅刺另一刀时被彭某1左手臂抵挡未刺中。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彭某1左胸锁骨处创口系杨建平所为,彭某1胸腹部四处创口系杨建伟所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 .关于本案证据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机构没有对彭某1做法医病理鉴定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有问题,尸检报告的鉴定违

15、反规范,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武公昌技法刑字(2016)第02号法医鉴定书系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该鉴定中心具备鉴定资格,并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鉴定,鉴定人李某、黄某2具有鉴定人资质。贾某、吕某均持有法医师资格证,其参与鉴定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影响该鉴定意见的效力,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有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的出庭意见成立。上诉人杨建伟和杨建平的辩护人提出黄某1、熊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

16、有作证的义务。黄某1、熊某虽系彭某1邀约参与打斗,但二人也是案件的知情人,有作证的义务。二人的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的辩护人提出在二审审理期间调取容某、邹某、廖某的证言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因相关事实、证据需要核实,检察机关依职权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向证人容某、廖某调查案件事实并制作的笔录,以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向证人邹某、廖某复核证言,均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证据收集后,已及时通知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并依法当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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