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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佛山市南海区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海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管人才”作用,引进专业人才,留住优秀人才,培养本土人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9)83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5月10日后南海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人才引进培育扶持。“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优抚安置、教育辅导
2、、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老年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对象为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以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为目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具体包括:(一)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二)广东省级或佛山市级登记注册且在南海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1年及以上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人才对象为在南海
3、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中全职开展服务、管理、教育与研究工作,并与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以及“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第五条区民政局、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扶持资金发放等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人才引进培育奖励的申报,以及人才的管理和考核,对人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培育扶持有关工作。第七条人才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4、符合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应优先按该实施细则申请享受待遇,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贴项目。已享受本办法待遇后又申请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待遇的,需扣减已享受的待遇额度。第二章人才引进奖励第八条全职新引进人才引进奖励(一)对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工作方向)且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30万元的引才奖励。引才奖励每年按20%、30%.50%比例分三年发放。(二)对全职新引进的具有高校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2万元的引才奖励。引才奖励按每年50%比例分两年发放。(三)对全职新引
5、进的具有高校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1万元的引才奖励。对全职新引进的具有高校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5000元引才奖励。引才奖励按每年50%比例分两年发放。其工作单位登记注册地且实际工作地在九江镇、西樵镇、丹灶镇的,额外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上述人才属南海区原户籍人才的,再给予一次性5000元回归奖励。第九条全职新引进人才申请引才奖励,要求人才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须在新引进到南海区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南海区参加社会
6、保险日期和首次在南海区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第十条全职新引进人才申请待遇前须已在南海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第三章人才培育奖励第十一条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一)鼓励人才在职考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对新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1万元的成长奖励。成长奖励按每年50%比例分两年发放。(二)鼓励人才在职考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对新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人才,给予1万元的成长奖励。成长奖励按每年50%比例分两年发放。(三)鼓励人才在职考取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对新取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7、给予3000元的成长奖励。成长奖励按每年50%比例分两年发放。第十二条全职在职人才申请成长奖励,要求人才的学位、职业资格等须在2023年5月10日后,在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所获得,且已持有相关证书。第十三条全职在职人才申请待遇前须已在南海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第四章平台扶持奖励第十四条留南海持续服务机构奖励,自本办法实施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南海区4A、5A等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可申请对应奖励。(一)员工中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机构全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满3年且近一年度所开展服务项目评价良好及以上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
8、/人的机构奖励。(二)员工中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机构全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满5年且近一年度所开展服务项目评价良好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人的机构奖励;(三)员工中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机构全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满8年且近一年度所开展服务项目评价良好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人的机构奖励。上述机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合共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第十五条社工人才发展管理和行业激励。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工作行业开展全区社工人才管理评估和行业优秀人才评选激励等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待遇申报条件的人才和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通
9、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优粤佛山卡APP)提交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进行资料核对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建立年度报告及跟踪管理机制。申请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人才和单位须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区民政局或其委托单位结合社工人才管理评估和行业优秀人才评选激励等工作,对申请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人才和单位进行不定期考察和跟踪管理。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材料的,不得再申报及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奖励。第十八条人才在申报和享受待遇期间,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享受奖励或终止享受相关奖励:(一)无按要求进行登记;(二)不能提供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材料;(三)不能提供在南海区
10、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材料,或在南海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中断6个月及以上;(四)离开南海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五)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工作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形;(六)所在单位出现未正常经营情形的。包括:不具备运营所需的场地、人员、材料、设备等基本条件;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办公迹象;无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不能提供在南海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材料且用人单位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其他应当取消扶持奖励资格的情形。第十九条单位在申报和享受待遇期间,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享受奖励或终止享受相关奖
11、励:(一)不具备运营所需的场地、人员、材料、设备等基本条件;(二)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办公迹象;(三)无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五)不能提供在南海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材料且用人单位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六)其他应当取消扶持奖励资格的情形。第二十条人才和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的,取消其待遇享受资格,除依法追缴违规所得外,人才和单位在3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任何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纳入我区人才专项资金的统计范围。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绩效等工作,所需
12、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申请个人和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自觉依法履行缴税义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奖励对象所在单位的登记或管理情况进行划分。其中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属于镇(街道)级受理登记或管理的,其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与镇(街道)财政按4:6比例承担;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属于区级受理登记和管理的,其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奖励对象符合申请范围和条件,但无法根据所在单位的登记或管理情况进行划分的,由区级财政与奖励对象服务地所在镇(街道)财政按4:6比例承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在南海区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南海
13、区是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2023年5月10日后首次在南海区就业,人才引进的起算时间以人才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南海区缴纳社会保险日期、首次在南海区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三者中最早日期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南海区原户籍人才”是指参加高考时以及申请奖励时均具有佛山市南海区户籍的人才。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不包括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有效期三年)。在政策实施周期适时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申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