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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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

2、开展研究的内容。【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

3、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对签订了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机组,分配基数电量时不进行容量剔除,加大竞争力度。4、安全校核。调度机构有义务在交易前发布安全校核相关的信息,交易机构根据相关信息组织交易,形成预成交结果。然后调度

4、再对全部预成交的交易进行安全校核,发生约束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等原则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明确了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的职责和分工,明确了安全校核的方法,利用更大范围交易的达成、利于电网资源更充分的利用。5、跨省跨区政府间协议需约定送受电曲线,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优先发电按“保量报价”和“保量竞价”两种形式参与市场。优先安排跨省跨区政府间协议有很多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6、偏差处理推荐采用预挂牌机制,本质上与分散式现货市场模式下的偏差处理机制是类似的。但中长期下的偏差处理相对现货市场下的偏差处理更加复杂。需要尽快进入到现货市场阶段,实现偏差的最优调度。电力市场建设是复杂长期的过

5、程,在当前规则的基础上,后续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细化相关规则:1、建立对垄断性机构如电网、调度机构的激励机制,激励提高垄断性业务的效率,包括非市场用户的预测;尽快明确“公平的输电服务”的定义,包括如何收费、如何进行阻塞管理;2、尽快完善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包括信用评估、风险评估、信用额度管理等在内的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明确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的职能分工。3、明确发电、用户在输电方面的责权利,制订相互协调一致的输配电定价、安全校核、阻塞管理等政策。4、深入研究关键输电通道、电网可用容量计算、可用容量分配等内容,提高电网资源的利用率。5、深入学习、研究国外电力市场的偏差处理机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修订

6、、完善中长期市场下的偏差处理机制并考虑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正文】一、概念及适用范围(一)中长期交易概念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电力中长期交易”。实际上,“中长期交易”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解释和含义。有两种主要的理解:现货市场以前的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以后的中长期交易。1)现货市场以后的中长期交易,是指在实时市场按以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周期(称为交易周期)做交易、定价的情况下,在距离交割期(发用电的时间)较远的时间(提前多年、一年、多月、一月、多日)提前进行的交易,一个交易/合同可以包含多个交易周期,即可以进行块交易,如年基荷交易、月峰荷交易、标准曲线交易等,这种意义下的“中长期”强调的是交易(达成交

7、易意向、形成交易合同)的时间。2)现货市场以前的中长期交易,是指在实时市场尚未按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周期进行交易,而是按较长时间段的电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的交易,这里的“中长期”强调的是标的物的交割时间的长短。本规则中的中长期交易是后一种含义,即在现货市场以前的交易。本规则包括了在现货市场建立以前的电力交易相关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市场准入、计划安排、安全校核、监管、信息披露等,是一个现货市场前电力交易相关的规则体系,不仅仅是交易规则。规则虽然是适用于现货市场前的中长期交易,实际上,很多条款也可以直接适用于现货市场后,一些条款经过调整后也可以适用于现货市场后。(二)交易品种与交易周期规则指出

8、中长期交易包括“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类型,这的多年、年、季、月等时间是指交割周期,即一次交易买卖的电力是持续多长时间的电。年度交易是指一次进行一年的电的交易,月度交易是指一次进行一个月的电的交易。交易时间可以与交割时间对应,也可以不完全对应。比如,对以月度电量为标的物的交易,可以提前一个月进行,也可以提前一年进行。(三)交易标的物1)物理/金融属性。第35条规定,相关市场主体的交易限额由其物理的发电、用电能力确定(发电企业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的净值,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这意味

9、着,本规则中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标的物是物理的电,提前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即提前锁定价格,交易必须与未来的物理的售电、用电需求相对应,限制进行空买空卖的纯“投机”的市场行为。2)产品类型。中长期交易环境下,除了电能量交易,还可能/需要有辅助服务、容量等交易,本规则未详细规定其交易规则,但“另行规定”给出了未来对相关规则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政策空间。二、市场各方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则对市场相关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里主要对规则中提到的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和以前相比增加的内容、容易有争议的内容等进行介绍和讨论。(一)电网企业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

10、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后续需要对保底供电的职责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包括,区分不同的退市情况,制定不同的保底供电合同和电价。需注意的问题是:电网负责进行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但非市场用户偏差造成的偏差电量费用按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返还给所有机组(第109条)。这种方法对电网提高预测准确性缺乏激励。可以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制定一定的激励方案激励电网企业提高对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准确度。2)明确了计划电量交易的对手方是电厂和电网,电网在其中实际担任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将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

11、交易电量,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合同管理。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更好、更科学的在市场中发挥作用。3)电网企业需要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结合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质上对输配电服务采用的是一种“先到先得”的方式。所有用户享有平等使用电网的权利。如果电网容量不够用,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计划电量和市场电量相比,政府协议计划具有优先的使用输电通道的权利。在本规则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对“什么是输配电服务”、不同市场主体的输电权利和义务进行更加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并与输电定价、安全校核、阻塞管理规则相协调。目前我国的发电企业一般未缴纳输电费。这种情况下,不同位置的发电机组应享有

12、什么样的输电权利?如果发生阻塞,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调度?需要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则相关条款,不同发电有平等的使用电网的权利,如果发生阻塞,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输电容量,同时间达成交易的,按比例进行裁减。需要结合输配电定价机制的改革,使得发电企业在输电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致。对用户来说,同样存在“什么是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的问题。与发电企业不同的是,用户需要缴纳输配电费。公平的输配电费应该至少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输配电费如何收取?阻塞费/阻塞盈余(根据市场模式的不同可能是阻塞费,或者阻塞盈余)如何收取/分配?本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分散式市场,不会产生阻塞盈余,但会产生阻塞费(由于阻

13、塞、安全约束进行的上下调服务的费用)。需要结合输配电定价机制的改革明确发电在提供上下调服务、用户在承担上下调费用方面各有什么义务。(二)政府相关机构很多地方规定政府需要尊重市场,促进市场的发展,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涉。1)第3条:计划电量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2)第35条: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申报;这意味着,政府不得在市场交易中随意设置供需比干涉市场的价格,应使得市场价格正确反映市场的供需情况。3)第35条: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应当遵循购售双方的意愿,不得人为设置条件,原则上鼓励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

14、这一条也是进一步强调市场要遵循市场主体的意愿。市场中的技术、成本不断变化,政府没有必要,也很难对不同技术、类型的市场主体的交易进行规定,比如规定技术类型A不能转让给技术类型B(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技术类型A的成本、排放、能耗低于技术类型B)。由于相关技术的变化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技术类型B的机组的成本、排放、能耗可能低于技术类型A的机组,如果有强制性的交易限制的规定,则会阻碍对市场有利的交易,造成反直觉的结果(参考走进电力市场:电力市场设计中的反直觉问题)。4)第38条: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5

15、)第44条:除国家由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集中的价格上、下限原则上应由相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能源局排除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应当避免政府不当干预。6)第81条:交易中不得将优先发用电合同作为调节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可以看到,从交易规则、交易价格、市场监管等多方面,都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约束,目的是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涉,更好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得市场价格更好反映市场的真实供需情况。规则规定了电力市场方面相关政府机构的分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负责发用电计划相关方案和政策;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和地

16、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监管。(三)调度机构明确了调度机构按不同的周期(年、月、月内)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校核相关的数据,包括安全约束边界、必开机组组合及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国外开放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输电网开放,公布输电可用容量。规则中关于安全约束、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相关规定对市场的规范发展非常重要。后续需要尽快制定细化的规则,明确各种数据定义以及具体的计算、测算方法,增加可操作性、提高透明度。(四)交易机构负责注册、组织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提供结算依据、进行信息披露、进行市场规则评估等职责。这里重点讨论结算、信用管理的职能。电力交易结算的责任在电网企业,但结算依据由交易机构提供。这种情况下,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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