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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监督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企业落实经营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重点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的各国有森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国有森工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具体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第四条国有森工企业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
2、,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市(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划分承担部分监管工作。第六条各国有森工企业要接受并配合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的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按要求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第二章保护责任第七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在新管理体制下建立相应配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目标。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第八条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和要求,加强森林资源
3、管护体系建设,健全管护队伍,完善管护设施,加强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提高管护质量和效率。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活动加强管理并落实责任。第九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国有森工企业负责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时发现、扑救和报告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第十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保护林地资源不受破坏和侵犯,及时发现和制止毁林开荒、滥占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防止林木资源遭受破坏,
4、制止乱砍滥伐及非法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确需对受害木进行清理的,应在开展评价的基础上依法审批后实施。在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保护范围内从事林下种植、森林游憩等活动,不得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第十二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珍贵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制止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第十三条国有森工企业对经营保护范围内的各类保护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进
5、行保护,确保保护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完好。第十四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加强湿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第十五条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环境、土壤、水体、大气、水土保持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国有森工企业同时要约束和制止经营保护范围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违禁行为。第十六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巡查和制止破坏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的放牧行为。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七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采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十八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合理利用林地资
6、源,加速恢复和增加森林面积、蓄积,改善林地生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高森林经济效益。更新造林、非专项培育造林、幼(中)龄林抚育、专项培育工业原料林造林、专项培育珍贵树种造林等工作要遵循各自技术标准,达到设计要求。第十九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做好非木质资源经营及森林游憩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重点突出其生态效能,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做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巨大,使用林地合规合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具
7、体监管内容: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落实情况;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增长和林地保有量情况;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培育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情况;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履职尽责情况;建立和执行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监管考核制度,并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上报的有关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监督审核、签署意见并对其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国家和省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林地、消耗森林资源类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市(州)、县(市)林业和
8、草原主管部门承担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监管内容:行政区内重点国有林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行政区内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承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重点国有林区其他监管工作。行政区内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经营方案、规程、规划、设计文件,通过监督检查、现地核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对重要项目、工程以及对林草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工作实施重点监管。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履行森
9、林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国有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或已经发生尚未产生直接后果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建议,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限期处理,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进行处罚。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10、的国有森工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国有森工企业因工作失责造成重大森林资源损失或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机制,明确奖惩措施。组织对国有森工企业每年度经营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报各国有森工企业,考核结果与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作为天保资金绩效考核奖惩的考虑因素,并报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的同时,抄送森工集团,另长白山森工集团所属森工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延边州委,作为干部考核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