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五大类发电项目继续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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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五大类发电项目继续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详情如下

2、: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

3、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各派出机构要通过

4、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

5、关(一)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除豁免情形外,发电项目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许可内容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二)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企业应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

6、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对未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派出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监管工作的相关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三)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精神,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明确的时限,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

7、目,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各派

8、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

9、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供(配)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做到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公开、透明。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426号)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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