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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XX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人力、科技等多种手段,依托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创新驱动
2、、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设计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落实。第五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
3、、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外事、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信访、地方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公众权利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享受城乡网格化服务,有权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对网格化机构和网格化联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七条【网格定义和划分标准】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
4、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原则上按300500户)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原则上按300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区域。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区域。第八条【网格划分主体】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XX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九条【网格编码】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第十条【网格工作职责】网格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国家标准
5、和有关规定,承担下列服务管理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单位、个人诚信守法;(二)依法采集、登记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S)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对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七)协助网格内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A)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等活动;(九)协助开展反恐
6、怖、反间谍、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网格承担的其他事项。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XX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十一条【任务准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需要增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规定。第十二条【网格员定义】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网格长】网格长负责组
7、织协调一个或者若干相邻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优秀专职网格员担任,并经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四条【配备标准】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农村社区网格逐步配备专职网格员。第十五条【专职网格员】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可以由城乡社区工作者转任,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第十六条【专职网络员条件】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年满十八周
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S)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聘时,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兼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楼栋长以及各类志愿者担任。第十八条【网格员工作职责】网格员在乡镇(
9、街道)网格化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安排下,从事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清单范围的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三)法律、法规或者职责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的专业性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网格员不得从事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工作纪律】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四)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吃请;(五)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工作装备】专职网
10、格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佩戴标志标识,随身携带工作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第二十一条【行为效力】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互联网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等信息。人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制度建设】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拔聘用、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事档案等管理制度。第三章网格多元共治第二十四条【部门进网格】网格化联动部门对本部门负责
11、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本部门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撑;对本部门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资源,应当与网格化机构互通共享。第二十五条【三官一律进网格】网格化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信访干部、律师、人民调解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第二十六条【群团进网格】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进网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
12、慈善类、信用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进网格】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XX、安民志愿服务。第二十九条【群众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第四章网格联动和信息化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涉法涉诉联合信访接待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非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应当
13、进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机构),实现城乡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运行。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与网格化机构工作。第三十一条【平台建设使用】网格化机构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在线监管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使用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主动与其对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网格化平台享受网格化服务。网格化服务应当接入XX政务服务移动端。第三十二条【掌握服务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格员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主动掌握网格内单位、个人的下列服务需求:(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二)需要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
14、决的诉求;(三)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其他服务需求。单位、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服务需求。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网格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网格内单位和个人的服务需求。第三十三条【办理服务需求】对单位、个人的服务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或者录入其他平台系统后,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传输至网格化平台。网格联动部门通过网格化平台受理服务需求事项,及时将办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有关单位、个人,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15、第三十四条【要情报告】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网格员应当按规定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网格化平台;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平台数据安全】网格化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安全防护和监管技术手段,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网格化平台建设、运维、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防止发生数据泄露、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等情况。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财政保障】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第三十七条【薪酬待遇】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的薪酬待
16、遇按照当地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确定,确保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参与重大活动安保维稳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外,对其他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第三十八条【福利保障】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年金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特点,为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第三十九条【考核评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并由网格化机构组织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依据。第四十条【激励措施】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