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选取争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选取争议.doc(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选取争议在工程造价确定和招标投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从两个角度谈一下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看法:一个角度是从现行规定的执行角度;另一个角度是发展方向。现行规定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如何执行多年来,参与了无数次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讨论,包括如何对待招标投标中如何要求与报价问题、如何结算问题、诉讼仲裁中的不同看法等等。但几乎全部是关于现行规定下安全文明施工费如何执行的,最为常见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
2、013)“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3.1.5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而3.1.5条就是黑体字。因此,在具体案子的讨论中,坚定不移地支持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改变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这一约
3、定应当是无效的。在讨论过程中经常有业内专家不同意看法。经常举的例子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水泥的标号,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降低吗?很多专家不同意这样的比喻,认为水泥的标号是强制性规定,是正常的,因为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给多少钱的问题怎么可能是强制性的?或许这种看法有道理,但事实是,现在,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就是把给多少钱的问题直接规定了。在具体案件讨论时,不是讨论理论问题的时间,也不是讨论规定是否合理的时间。就如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水泥标号,在进行房屋设计时,不能讨论这一规定是否合理一样。即使有专家认为水泥标号的规定不合理,也只能提出修改规定的建议,在设计时仍然要执行强制性标准。与法学
4、领域的专家讨论时,经常遇到的质疑是,不是说只有违反效力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吗?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怎么能导致合同约定无效呢?由于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当时的标准化法又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联合发布强制性标准。因此,违反强制性标准就违反了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当然是效力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不执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定无效。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该如何发展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面临改革,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该如何发
5、展呢?未来的发展,应该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的规定。涉及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应该是强制性规定,但是,涉及费用,不再应该是强制性规定。2017年修改后的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显然属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该是强制性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的规定,其逻辑起点在于,认为没有费用的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也无法保障。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是否可以推出以下结论:如果不能保障汽车的价格,汽车的安全性无法保障,因此,汽车的价格不可竞争;如果不能保障饭店的价格,饭
6、店的饭菜质量将无法保障,因此,饭店的饭菜价格不可竞争。这个结论一出,我们知道,我们只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政府只管保障安全的技术要求就可以了,至于企业花多少钱去达成这个要求,政府不应该管。2017年修改后的标准化法还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也就是说,以后,强制性国家标准只能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或者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在其职能已经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不能发布强制性标准。国务院不会同意制定支付费用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的规定将走向消亡。目前,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早已启动,希望这项规范能够越来越完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