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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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纳入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区级补贴险种)。第五条补贴险种。(一)中央补贴险种。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2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产成本保险;3 .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二)市

2、级补贴险种。1 .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2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市财政局对区县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要求和下达区县应纳入奖补险种数量,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每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从区级险种中挑选完成质量高、覆盖面广、保费规模大、符合条件的险种,向市财政局申报、确定当年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3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险种。(三)区级补贴险种。1现行开展的险种:生猪期货、青菜头收益、中药材收益、经济林收益、渔业、蚕桑、家禽养殖、牛养殖、玉米期货;4

3、.根据全区农业发展情况,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险种。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实行动态调整,险种增设、投保条件、保额、费率、保期和补贴比例按规定程序执行。第六条对我区开展的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补贴险种和区级补贴险种,财政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中央补贴险种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区县类型(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其他区县)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具体比例详见下表。表: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险种区县类型保费承担比例中央市级区县农户一、中央补贴险种种植业产粮大县45%30%10%15%其他区县45%25%10%20%养殖业(奶牛除外)生猪调出大县50%25%5%20%其他区50%20%10%20%县公益林其他区县50%30

4、%20%商品林其他区县30%25%15%30%二、市级补贴险种柑橘成本保险50%20%30%生猪收益保险40%30%30%完全成本补充保险50%30%20%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40%30%30%三、区级补贴险种生猪期货、青菜头收益、中药材收益、经济林收益、渔业、蚕桑、家禽养殖、牛养殖、玉米期货70%30%对养殖业中奶牛生产成本保险,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养殖户分别按照50%、30%.20%比例承担保费。期货类保险财政补贴70%,如保险机构争取到合作期货公司资金支持的,可根据资金支持情况适当减少区财政补贴比例或农户承担比例。区县类型中产粮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

5、励名单确定。第七条市级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本级保费补贴年初预算总额的10%给予区县绩效奖励。区财政局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将绩效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开展情况较好的险种。第八条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在适当条件下,鼓励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缴保费给予适当补贴。第三章保险水平及费率第九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确保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纳入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地域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

6、、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承保机构、农户代表等意见基础上拟订。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补贴险种和区级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考附件1,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的备案为准。第十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稳步探索将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第十一条鼓励承保机构根据本区实际,适当提高补贴险种保障水平。第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第十三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

7、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水平。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财政局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第十六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第十七条承

8、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在次季度首月末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原则上应在次季度末完成上季度的验收审核,且当年最后一次验收意见函须在12月15日前出具。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区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以及承保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

9、验、可追溯、可追责。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应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再次核算,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3、4)o同时,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5)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第二十一条

10、承保机构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7月2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计划申报工作。第二十二条承保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机构,视同放弃申请当年保费补贴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与市财政局做好核算,清算上年度

11、保费补贴资金,下达当年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第五章承保机构管理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应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将纳入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遴选的承保机构确定名单中自主选择。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具体年限以市

12、级遴选通知为准。第二十六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第二十八条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

13、和相关表格(附件6)。第二十九条承保机构应当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还应当会同各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对乡镇街道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3)6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

14、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保费补贴工作。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个人或单位(组织)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十四条对于区级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

15、财政局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安排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第三十五条区级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4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5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6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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