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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垄断的概念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 .限制竞争合同的法律规制4 .我们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7种豁免情形,法条为主)5 .反垄断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会下定义)7 .相关市场的概念8 .经营者的三种情形9 .表现形式(了解在反垄断中它的表现形式!)10 .外资并购的我国平安审查11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结合法条了解反垄断中其表现形式)12 .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之行为主义的准则(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结13,域外适用(联系学问产权)了解14 .经营者和解制度(宽恕制度? ?特别制度要结合法条)15 .不正值竞争行为(会下定义)16 .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理解!
2、案例? ? !)17 .虚假宣扬行为的法律规制(理解)18 .商业隐秘的概念19 .商业隐秘的分类20 .商业隐秘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中侵权责任担当方式21 .不正值有奖销售(理解)22 .消费者的概念(会下定义)23 .消费者的权利24 .经营者的义务25 .争议解决的途径26 .民事责任中惩处性赔偿责任(看法条49条)老师话多的地方要看!27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vs.产品瑕疵(前者有详细法条)28 .产品质量法(会下定义)29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vs产品责任)30 .食品平安法第4条规定的分工31 .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32 .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问题33 .被告的抗辩理由3
3、4 .诉讼时效1 .垄断的概念(1)经济学上: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掌握,并在肯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有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进展过程。结:市场结构打算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打算市场绩效;行: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的关系是互动的,而不是单向打算的关系。(2)法学上: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掌握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阻碍公正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特征是违法性和危害性。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垄断合同;(限制竞争合同)(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行政性垄断;(5)学问产权垄断;(适用除外)55
4、条:经营者依照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学问产权,排解、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6)境内境外同时适用;第2条(7)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不适用。56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适用除外)3 .限制竞争合同的法律规制13条:本法所称垄断合同,是指排解、限制竞争的合同、打算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表现形式:(1)限制价格竞争合同:又称固定价格,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串通招标即为此种形式。(3)(4)(5)(6)(2)限
5、制市场供应合同:又称限制生产行为,是指企一业之间联合限制商品的市场供应数量和质量,使得市场供应始终低于市场需求,维持商品价格。市场划分合同:包括划分交易地区和划分交易对象。联合抵制合同: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限制转售价格:是指企业向批发商、零售商供应商品时,要求他们必需依据自己所定的价格来销售商品。主要是限制下游企业的竞争。其中(1) (5)为横向限制竞争合同;(6)为纵向限制竞争合同反垄断法第13条(1)禁止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下列合同(6横向限制竞争合同):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
6、购市场的;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施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联合抵制交易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反垄断法第14条(2)禁止经营者有以下两类联合行为(3纵向限制竞争合同):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4 .我们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7种豁免情形,法条为主)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合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为改进技术、讨论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反垄断法第15条为
7、实现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5 .反垄断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结合2022. 6的司法解释)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会下定义)1 .概念:是指企业获得肯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或者排解竞争对手的行为。2 .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分(1)结:市场结构打算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打算市场绩效,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属于“本身违法”;(2)行:市场结构与市场行
8、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并不具有必定的联系,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何为市场支配地位?法条中有规定7.相关市场的概念第12条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8 .经营者的三种情形第20条1 .经鲁者合并;(狭义)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广义)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打算性影响。(广义)9.表现形式(了解在反垄断中它的表现形式!)1 .直接合并:即狭义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1)从法学角度上看,分为汲取合并与新设合并。(2)从对
9、市场影响的角度看,分为:A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合并,规模扩大,直接影响市场结构。B纵向合并: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实质是市场交易关系变成管理关系,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竞争的限制。C混合合并:分属于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2 . 间接合并(1)股份掌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掌握的行为。(2)经营掌握合并:受让或承租资产、托付经营、共同经营(3)人事掌握合并: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掌握,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包括董事互任、干部兼任。10.外资并购的我国平安审查31条(适用范围看清晰)
10、(1)我国平安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并列;(2)我国平安审查不同于以往的经济平安审查;(3)我国平安审查由相关机构进行;(4)我国平安审查具有必要性,由于外资并购体现出“斩首式”及恶意收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平安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22) 6 号11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结合法条了解反垄断中其表现形式) 一、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1)行政强制经营32条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2)地区封锁33条以下列方式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卑视性收费项目、实行卑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卑视性价格;地
11、区封锁(续)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实行特地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实行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反不正值竞争法也有)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行政限制招投标34条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卑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行政卑视35条 滥用行政权力,实行与本地经营者不公平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行政强
12、制行为36条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6)抽象行政垄断行为37条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解、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12 .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之行为主义的准则(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结合法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看下教材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13 .域外适用(联系学问产权)了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14 .经营者和解制度(宽恕制度?特别制度要结合法条)45条(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
13、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实行详细措施消退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打算应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详细内容。(2)反垄断执法机构打算中止调查的,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状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终止调查。经营者和解制度(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打算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打算是基于经营者供应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15 .不正值竞争行为(会下定义)概念: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纳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
14、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16 .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理解! 案例? ? !) 一、混淆(仿冒)行为的概念(需要把握实例,案例?)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不正值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混淆,牟取不正值利益。二、表现形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侵害注册商标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知名商品(1)概念在中国境内具有肯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2)知名商品认定的因素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扬的持续时间;持续程度和地域范Mil o(3)知名商品认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4)适用除外不同地域范围内,在后使用者善意使用不够成不正值竞争;但若进入相同范围足以造成混淆,在先使用者有权恳求附加足以区分来源的标识。2、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1)概念:具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