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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委托方: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承包方: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 。2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1.经济
2、评价指标:;(1)投资内部收益率:(2)投资回收期: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5结论: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 份。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本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更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20%的定金。余下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2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第四条 违约
3、责任1.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得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系承包方造成者,应扣其所应得费用的10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3.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4.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 计算。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 份。委托方: (盖章) 负责人: 承包方: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