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深化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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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深化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制度的通知厦建物2023)20号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街(镇),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深化拓展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归集、使用、增值及公示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经研究,决定在去年试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统一代理记账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市总结推广并拓展深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

2、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以规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为切入点,并延伸拓展到小区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深化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制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实现我市住宅小区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公共收益、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暂不列入统一代理记账范畴。(一)各街(镇)要充分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以业主委员会首届成立及换届为契机,在小区管理规约中载明“将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公共收益、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纳入统一代理记账制度,由属地街(镇)指导推动实施,并推

3、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处于任内状态的,街(镇)、社区要积极引导其按照上述要求推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各街(镇)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对住宅小区实施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的规定(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条款)予以核查。对未落实的住宅小区,街(镇)要重点深入了解小区业主的表决情况,并强化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社区要有效发挥网格治理功能,积极协助街(镇)开展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发动党员业主带动其他业主积极参与、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处于瘫痪滞行状态的,由社区党委牵头、小区党支部配合组织业主形成共同决定。街(镇)、社区推动过程相关工作记录要在业主

4、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备案档案中留存备查。(二)各街(镇)根据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相关规定及街镇重大事项会商制度,牵头组织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统一代理记账。遴选过程中要组织社区居委会代表、小区党支部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代表参与意见征集和过程监督。(三)倡导各街(镇)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住宅小区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并定期组织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检查,确保代理记账工作有序、规范、高效。鼓励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记账。引导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存放在该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代理记账、年度审计等费用,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四)第

5、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服务范围内(包括服务区域、服务范畴)业主共有资金的归集、使用、增值等统一记账,同时要协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准确公开公示相关信息。提倡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移动APP等电子移动平台多渠道公示,为业主、政府相关部门查询监督等提供便利。(五)倡导各街(镇)牵头,发动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等组成统一代理记账工作联合体,为业主提供金融、财务、法律、物业管理等方面服务。四、工作要求(一)市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和业务指导,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等基层治理工作,科学制定评价指标和奖惩细则,推动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住

6、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制度纳入每年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考核内容,街(镇)、社区可在该项工作中加大初评分值比重。(二)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镇)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行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制度对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及基层社会治理起到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街(镇)、街(镇)对社区的分级考核体系,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动,力争辖区第一年实现覆盖率20%、第二年覆盖率40%、第三年覆盖率80%、第四年覆盖率90%、第五年实现全覆盖。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镇)可根据辖区情况、小区实际,分步骤、分别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一个小区推行一项的,按一半的完成情况计入小区覆盖率。(三)对于拒不配合的业主委员会,街(镇)、社区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对应小区的全体业主。对于拒不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地街(镇)要会同区建设(与交通)局加强督促,通过责令整改、约谈、信用减分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配合。(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如有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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