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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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官员考核标准明朝考核官员的标准是“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一、选拔、任用制度(一)选拔条件关于明代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条件,史料明史选举制曾记载:“根据科举考试结果,优秀者授予给事中的职位,其次授予御史职位,末次者任用到各部J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监察官员选拔的严格条件高于普通官员,选拔最为优秀的人才进入监察官员的行列。这是因为与其他官员相比,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监察官员的能力及其综合素质的优劣与监察效能的有效发挥息息相关。具体而言,有明一代的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考察以下三个方面。1 .政治、道德要求选拔监察官员才德兼备首当其冲。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作为皇帝本人的耳

2、目工具,明朝监察官员首先把德才兼备放在首位,而其最为重要的便是忠君爱国,正直果敢,勇于谏言,这就要求作为监察官员,要在效忠于皇帝维护朝廷的基础上敢于直言极谏以纠正统治者的过失、揭发检举贵戚权门。太祖朱元璋便对监察官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刚柔并济、不过分激进、不奸邪谄媚。成祖朱棣时更明确提出:“御史应当用清廉谨慎耿直之人,清廉者没有私心,谨慎者没有疏忽,耿直者敢于直言J2 .文化条件选拔监察官员要学识渊博。监察官员们的监察范围上至事关国家大计,下至政治生活民生问题,务必要求监察官员能够胜任的文采学识。故而对于对于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求学富才高、博学多闻。有明一代初期,监察官员的选拔门槛比较低,秀才

3、、举人以及进士出身的都可以参加遴选。明代中期,监察官员钱选门槛逐渐提高,排除了秀才的入选资格,只有举人或进士出身方可参选。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成祖朱棣下谕旨给文武百官:“御史是朝廷监察官员的耳目工具,应该选用有学识、通情达理、有管理才能之人J自此后,地方监察官员须选自“正途”,而“正途”便是科举考试。自科举制度恢复以后,被授予御史头衔者,大都是进士出身,并且要求研习法令跟刑名。3 .年龄限制选拔监察官员宜用老成练达者。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英宗下达诏令说:“朝廷内外的监察机构是整饬纪纲的部门,必须谨慎选拔学识渊博、品行端正、资历老成者担任。”凡年轻资历浅的官员上任,必须先委以小差

4、事试用,考核结果称职者才能委任为监察官员。有明一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虽看重老成练达者,但并不以年深日久为晋升选用唯一条件。根据明代制度,选用监察官员的年龄限制为一般不超过五十岁。(二)任用方式明代最高统治者皇帝非常重视那些号称是自己耳朵和眼睛的监察官员候选人。不仅要求认真选拔德正廉洁、言行严谨、熟悉刑名律令、遵守法律法规、成熟稳重的人,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渊博的知识、杰出的才能和一定的政治业绩。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规定了:“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奏准:“各按察司首领官,进士、监生出身,一考两考者吏部拣选送院,问刑半年堂上官考试除授。”总

5、体来讲,明代充任按察司官吏主要是从监察御史,地方知府、参议,中央部、院内中层官吏中来选举任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式。1 .吏部推举、皇帝选用如果按察司官员的职位有空缺,吏部应先向皇帝推荐几名候选人,然后皇帝从大臣推荐的人员中挑选。洪武、永乐年间,大多数的官员都是这样锭选产生的,后继者沿用此法。如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山东道的监察御史刘孜被提拔为山东按察司按察使、贵州道的监察御史白仲贤被提拔为广东按察使此时,山东和广东空缺出按察使的职位,由吏部推荐四名监察官员,于是便有以上任命。2 .保举、会推根据明代的规定,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官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朝中三品以上的官员保荐推举。永乐年间进一

6、步明确规定,“凡是布政司、按察司以及知府有职位空缺时,明令三品以上的在京朝中官员保荐推举这种由高级官员保举人才,依据多少人意见钱选人才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一方面可以分掉吏部一部分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弥补皇帝集权的需要。在明代的前中叶,这种锭选官员的制度发现并造就了大批人才。如明臣于谦、周忱等,都是通过举荐闻名明代的。直至景泰三年(公元1452年),吏部奏称此举未能尽当,于是诏令此后只有布政使、按察使等职官有缺时,可由三品以上的官员联名共保举荐,其他官吏由吏部推举钱选,以求公正。正德以后,保举官吏之法逐渐废除。3 .抚按举荐明代中期以后,各省巡按御史、巡抚垄断了对地方官员的推举引荐及监察大权

7、。景泰年间,云南楚雄知府计成晋升为广西按察使,陕西知府秦明担任陕西布政司的左参议。天顺年间,时任刑部郎中的钱博,经巡按、巡抚的推举引荐,被提拔为四川按察使。总的来说,明代前期巡按御史的选拔范围比较宽泛,巡按御史的来源有新科进士、举人、地方州县教谕、府学训导以及在野名士。至明朝中后期,通过科举考试选出的人才增多,选拔巡按御史的范围主要从新科进士和具有地方基层工作经验和经历的知县一级地方官员中录用。二、考察制度按察司的监察官员身居治官的要位,若要监督他人,首先要端正自己。为了保持监察队伍的廉洁,明代统治者制定了严格的考察监察官员的制度。按察司的官员不仅要同其他官员一样,接受三年一次的“大计”考核外

8、,每次外出巡察归来,还要接受本系统内部的考察,考察内容具体来讲包括:分巡期间举荐文武官员,纠劾文武官吏,提调学校生员,兴革军民利弊,会审罪囚案犯,追讨赃钱过问刑罚等。另外,还要造册上报每季度州、县等地方衙门机构应关文、钱粮以及马船的数目,巡察地方有没有人马超员、吃喝地方等事。年终将所辖地方的具体事务及政绩一一上报。吏部和都察院对按察司官吏的考核形成报告,上奏呈报给皇帝,由皇帝决定按察司官员的提拔或降职。考核称职的官员可以被提拔,政绩突出的,甚至可以越级提拔;考核不称职者则要被降职,贪官墨吏则要被罢黜为庶民。例如景泰年间,陕西按察司副使白圭升任浙江布政司左布政使、浙江按察副使罗虎升任本司按察、山

9、东佥事古铺升任按察使等等。嘉靖年间,河南按察使李宪卿被提拔为右佥都御史。考核不称职的按察司官员大多被降职成为知府甚至知县。例如,成化年间,四川按察使腾为因挪用公款被降职为河间府的知府;正德年间,四川按察使匡翼又被降职为浙江桐庐的知县。巡按的降黜则多数降为州判、知县,甚至典吏。但是有明一代后期,巡按御史中有不少人是因弹劾权贵触怒龙颜被诬陷入狱和贬黜的,并非不称职。如万历年间熊廷弼巡按辽东,因得罪阉党后被其诬告陷害而传首九边。因此,明代前后期巡按的命运亦是迥乎不同的。三、回避制度地方监察官员作为治官之官,身居要职,故而受到的惩罚也要比一般官员严重。按察司官“如果发现善行不表扬,发现恶行不纠举,处以

10、杖责一百,发配边远烟瘴之地,有贪赃枉法者要加重处罚。”为了防范监察官员执法犯法,有明一代对按监察官员做了一系列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回避制度:第一,监察官员分巡各地州县,不限期限,不能走马观花敷衍,必须遍历按治州县。第二,分巡期间所用公费有一定的规定标准予以保障,不准擅自命令地方衙门采物买货,铺张浪费,违犯者给予惩处。第三,不准亲朋好友等人到所辖衙门机构托人办事,不准放任官吏出城欢迎送行,更不准大摆宴席恣意浪费。第四,若按察司官分巡所地系其原籍地所在,或与案件当事人有仇怨,应当回避。第五,凡系中央京官调任至地方官吏,品秩系正三品的,按照惯例不宜补缺按察使,只能补缺参政,但是俸禄待遇则比照正三品,

11、以防地方监察、司法大权旁落朝中权臣。有明一代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任用的官员,一般情况下均须遵守一定的回避制度,地方监察官吏亦不例外。地方高官不能由当地人担任的惯例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但明代特别是早期的回避制度比任何一个朝代都要严格。据史料记载,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开始制定了南北方调任官员的方法。此时应当回避的官员包含所有品级地方官员而不仅仅局限于地方一把手,对于边远地区的正常选任也是没有特殊优待的。这种更调的方法由于过于严苛,执行起来有困难并且容易产生弊端,至其后来继承者有所改变。综上所述,明代对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监督和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律可以依据,有规章制度可以遵照执行,程序相

12、当严密,并且具体措施适宜得当,从而有利于打造出一支文化政治素养跟品质刚正端直兼备的地方监察官员队伍,同时,有利于中央政府整饬地方吏治,纠举弹劾不法官员,整肃朝廷的纲纪。总之,在吸收借鉴了历朝历代封建王朝腐败灭国的教训,尤其是元代末期黑暗的政治统治导致的改朝换代的惨痛教训I,太祖朱元璋下决心改变元末以来的黑暗腐败时局,废黜祸国殃民、司法黑暗、吏治腐败的一系列政治体制,故此主张治疗沉病恶疾必用猛药,生逢乱世必用重典,先后颁布了大明律大明令明大诰等法令,使用残酷的刑罚和严苛的重典惩罚治理贪官污吏。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出台专门的监察法规宪纲,重点在于打击贪官墨吏以及惩治朝堂上下威胁专制皇权的势力集团。提刑按察使司是明朝省一级的常驻地方监察机构,职掌一省的司法权和监察权,后来,伴随着督抚权力的逐步扩张,导致了省级提刑按察使司职权的不断缩小。明朝中期以后,提刑按察使司则沦落为协助、配合巡按御史工作的部门机构的地位。弘治皇帝后期,巡按御史集监察权、地方部分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权力逐渐扩大化,最终,导致了巡按御史自身的没落与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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