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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 技术规程 主编部门 :能源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SDJ 2488)的通知 (88)电规勘字第15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华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工程 地质勘测规范(DLJ2480)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部标准火 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程(SDJ2488),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DLJ 2480)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
2、管理工作的华北电力设计院。 1988年11月3日 修 订 说 明 根据原水电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4)计字第12号及技字第64号文的通知精神, 由华北电力设计院组成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修订编制组。在各 电力设计院的支持下,通过大量的调研工作,针对原规范试行中发现的问题,结 合电力建设和勘测设计的发展情况,对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DLJ24 80)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共有九章和八个附录,对原规范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主要有下列 内容: 1.根据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184),及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 将新规程的适用范围由机组容量12300MW修改为50600MW。 2.根据国家
3、有关规定及电力规划设计院(85)水电规设字第71号“关于实行火 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及(85)电规 勘字第14号“关于试行火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及可行性研究勘测工作内容深度 的通知”的精神,将第二章选厂勘测取消,改为第二章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及第三章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3.本规程提出推行岩土工程,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预测和防治的研究。在有关 条文中,对环境工程地质的任务及应着重研究的问题作了说明和规定。 4.在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中,增加了300600MW机组 发电厂勘探点深度的规定:同时按基础宽度规定了勘探点的深度,增加了码头勘测 的
4、内容。对重要工程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强调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详细准确 的勘探测试,周密设计的土工试验;在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工程地 质评价,对工程地质问题做出正确的结论。 5.将原第四章第七节施工检验内容作了增订,改为第六章现场检验和监测。 6.在第七章勘探与测试中,增加了工程物探、钻探及取样、原位测试的条款及 内容。 7.关于室内试验,规定对于一级建筑物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三轴剪切仪。关于 地基承载力的确定,规定对于一级建筑物应以载荷试验,或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有关条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为主。 8.根据当前地震地质研究成果及工程的需要,重新编写了第八章第一节断裂。 9.根据新
5、修订的抗震规范,对第六章第二节地基土震动液化进行了全面修 订,改为第八章第二节地震液化。 10.对主要附录进行了修订、补充。 11.根据国务院命令,本规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在附录七中列出了常用法定 计量单位与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在本规程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全国有关单位和同行业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和 多方协助,在此,谨致以衷心感谢。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修订编制组 1988年10月31日 主 要 符 号 a 压缩系统; b基础底面宽度; Cc压缩指数; Cv固结系数; c粘聚力; cu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十字板剪力试验)、不均匀系数; Dr砂土的相对密度; d50平均粒径; d基础埋
6、置深度、桩身直径; ds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Ed动弹性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E0变形模量; e孔隙比; F基础顶面竖向力,柱轴向荷载; 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f0地基承载力基本值; fk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s静力触探探头侧壁摩阻力; fr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 G恒载、结构自重; Gd地基动剪切模量; Hf自基础底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Hg自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H0基础高度; IL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k渗透系数; l基础底面长度;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 ps比贯入阻力; pc前期固结压力; pv有效覆盖压力; Q竖向荷载,
7、桩基中单桩所受垂直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qu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qd动力触探动贯入阻力; s沉降量; sr饱和度; st灵敏度; st残余强度; Vp压缩波波速; VR瑞利波波速; Vs剪切波波速; Vsm土层平均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WL液限; Wp塑限; Wop土的最优含水量;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土的重力密度,或称土的重度; d干土的重力密度,或称干土重度; ef自由膨胀率; 泊松比; 抗剪强度; 内摩擦角; 土的侧压力系数; 土的质量密度; d土的质量干密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在电力建设工程地质勘测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 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和
8、技术政策,密切结合我国当前条件和建设规模,保证新建、扩 建及改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经济地投产运行,特制订本规程。 工程地质勘测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在场地勘测、地基处理、施工监测和环境地 质评价方面应不断发展和完善勘测手段,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高勘测成果 的精度和准确性,大力推行岩土工程,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扩建及 改建的发电厂的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建筑物地基与场地的工程地质勘测。 小于50MW或大于600MW机组容量的发电厂,及区域性变电站的工程地质勘测 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本规程主要对口
9、的国家标准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 范(简称勘察规范)。本规程已作规定的条款,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未规定 的事项,应按现行勘察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对于特殊性土(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的工程地质勘测,应按有关专门规定 执行。 使用本规程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 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简称地基规范);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简称抗震规范); 三、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简称施工验收规范); 四、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简称动力机器规范); 五、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六、土工试验规程。 第1.0.4条与本规程配套的规定有: 一、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规定(简称
10、测绘规定); 二、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岩土描述规定(简称描述规定); 三、电力工程地质钻探技术规定(简称钻探规定); 四、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工程地质勘测规定(简称灰场勘测规定); 五、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内业资料整理规定(简称资料整理规定)。 发电厂的工程地质勘测,除按本规程规定的原则进行外,某些具体项目或内 容,还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1.0.5条发电厂的勘测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 设计的一般程序是: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工程地质勘测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并需提前进行,可分为: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简称初可勘测); 二、
11、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简称可行勘测); 三、初步设计阶段勘测(简称初设勘测); 四、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简称施设勘测)。 对于生活福利建筑、厂外供(排)水明渠和管沟、除灰管道等以及简单场地的变 电站及贮灰场,在建筑物或主要建筑物布置方案确定的前提下,初设勘测和施设勘 测可合并进行,其勘测成果必须同时满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扩建或改建发电厂工程应在已有工程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当已 有资料不能满足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需要时,应根据设计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设计阶段 的勘测或必要的补充勘测工作。 扩建工程如属于一厂两站,应按新建发电厂要求分阶段进行勘测工作。 第1.0.7条建筑场地,综
12、合考虑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分为三类: 一、简单场地:地形较平整,地形坡度在3以内,地貌单一;地层结构简单, 岩石和土的性质均匀,非特殊性土;地质构造简单,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 基基础无不良影响;地震基本烈度小于7度。 二、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形坡度在38之间,地貌单元较 多,为二到三个;地层种类较多,且岩石和土的性质变化较大,或地基为特殊性 土,或在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较大,或场地内存在可能发生地震液化 的地层;地质构造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埋藏较浅,且对地基基础可 能有不良影响;地震基本烈度为78度。 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大,地形坡度在8以上,地
13、貌单元多,在三个以 上;地层种类多,且岩石和土的性质变化大,或地基为不均匀的特殊性土,或地 基变形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大;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地下水埋 藏浅,且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 第1.0.8条发电厂的建筑物,根据场地与地基破坏所造成建筑物损坏后果的严 重性、荷重大小及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程度分为: 一、一级建筑物:场地与地基破坏后果很严重的重要建筑物,如主厂房、烟 囱、主控制楼、冷却塔及高度大于或等于30m的灰坝等。 二、二级建筑物:场地与地基破坏后果严重的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建筑物,如 燃油罐、煤仓、煤罐、大型水泵房、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生产办公楼、化学水 处理室、修配厂、屋内、外配电装置及高度小于30m的灰坝等。 三、三级建筑物:场地与地基破坏后果不严重的次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