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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集团公司净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第四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的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内、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并以此制定战略和计划;(二)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的地缘、资源、资本、资产优势和条件;(三)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四)充分预测当年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
2、成本构成和费用等变化及其他增、减利因素;(五)立足于资产的不断增值和优化,迅速提高资产的创利能力,增强集团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产品品种、产量、质量及质量合格率、主要消耗指标和费用指标、单位成本及总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投资回报等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审批程序:(一)直属集团经营班子拟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定,董事会将审定后的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对各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行政工作会议审定;(三)经行政工作会议审定的年度生产经
3、营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并批准;(四)集团公司以文件将业经董事局会议审议并批准的计划下发并执行。三、统计报表第七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并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定期、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八条统计报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第九条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单列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上报统计报表。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要求的统计报表格式填报;需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按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规定的格式填报。第十一条各计划单列企业每月7日前向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报送报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月份生产统计报表报股东管理委员会、董事
4、局、监事会、行政班子。四、安全生产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第十三条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要建立健全以董事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专业划分的安全生产机构。第十四条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的组织机构;(二)落实直属集团及子公司所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三)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四)认真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五)设备的维护保养;(六)易燃、易爆、易中毒及矿业等特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七)事故调查及处理;(八)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内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安全
5、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开工生产。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的设备(含压力容器)和装置未经过政府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对于易燃、易爆及关键生产设备和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财产保险。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要求直属集团限期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十九条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和经济赔偿。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为规范和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维护集团公司资产权益,充分发挥
6、直属集团受托管理资产的作用,确保资产安全和净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或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视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集团公司以任何形式获得的合法资产。其明细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固定资产明细帐为准。第二十四条直属集团应随时对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每月汇总,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
7、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直属集团上报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审定并及时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年元月末前将上年度的固定资产状况分析评价后形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和行政班子。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二级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为一级管理部门。(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盘点、帐务、价值(原值、已提折旧、净值、残值)的管理和监督;(二)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确认、大修、技改、调拨、报废、出售的管理和审批,并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8、;(三)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属物业范畴内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直属集团为二级管理单位,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直属集团董事会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并保证受托固定资产的安全。第三十条直属集团根据股东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建安。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以原价为标准。原价应按下列规定确认:(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购入价加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价值入帐;(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入帐;(三)集团公司通过购并、重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转入的帐面原价入帐,需要评估的固定资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入帐;(四)融资租赁的
9、固定资产,按融资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合计支出入帐;(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入帐;(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八)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直属集团每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于下年元月末前将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资产
10、经营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情况不符,应查明原因,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和调整帐面结存数。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含子公司)对现有固定资产要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生产特点、工艺技术特性实行分类汇总并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固定资产数据库调整一次。(一)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后,计算损失的价值和清理残值。并设立“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进行核算。确属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视情节轻重,由董事局会议决定给予处罚。(二)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毁损时,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11、力造成的损失外,应由使用单位按现行价格负责赔偿。(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益应做为营业外收支处理。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流动、质量、效益实施责任制管理。(一)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二)充分发挥优良资产的创利能力;(H)活化不良资产。通过技术革新、改造、优化生产方案等措施,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四)启动闲置资产。对闲置资产有预期收益的,要研究启动方案,制定启动措施。对启动难度大,预期效益不明显的要采取转让、变卖等形式处理;(五)活化不良资产、启动闲置资产工作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审批(一)购置固定资产,按其购置
12、价格,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购置后履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入帐制度。(二)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按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董事会职权规定实施。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划拨、调入、调出、报废、出售管理。(一)固定资产划拨。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对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偿划拨,财务管理中心依据划拨文件调帐。(二)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1、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直属集团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有偿调入、调出;2、调入、调出程序: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入、调出单位签字盖章,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总裁签批;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调拨单做账务处理;
13、4、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直属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固定资产出借或租赁。(三)固定资产清理。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对盘盈、盘亏资产形成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四)固定资产报废。1、固定资产报废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审批;2、直属集团向集团公司提出报废申请,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会同相关专业部门鉴定评估残值并提出处理意见;3、报废资产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总裁审批;报废资产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报请集团公司董事局审批;报废原值100万元以上的报请股东管理委员会审批;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
14、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去清理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固定资产报废单位的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处理。第三十七条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各直属集团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年度购置计划(或技改投资计划)执行,不允许无计划或超计划购置。(二)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购置计划外固定资产的,应请示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三)对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列决后,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进行资产审查确认,报财务管理中心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折旧前按固定资产原价3%扣除残值,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5、的提取范围、折旧方法、折旧率的计算,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确定,具体折旧年限经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缩短以加速折旧,增强企业后劲。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保险(一)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二)固定资产保险的范围:易引起灾害,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车辆、易燃易爆物、压力容器等。(三)直属集团应依据固定资产种类、特点确定险种,办理保险及附加保险。不易发生损失危险的,经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批准,可不予投保。(四)直属集团应将必须保险的固定资产列出明细,注明是否办理保险以及投保的险种,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备案。(五)已办理的保险,当受益人变更时,须按程序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备案,重大变更报请集团公司行政工作会议审批。六、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第四十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强化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第四十二条银行特户。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特户,特殊情况下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