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外汇机构的规章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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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1993年1月I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财务企业、证券企业、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

2、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同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勺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对应数量和相称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H勺经营业绩。三

3、、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献和资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汇报;三、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为金融机构的文献;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五、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企业章程;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汇报;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状况简介;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文献和资料,。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

4、构经营外汇业务日勺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同意,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领取,同意文献自动失效。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第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文献和资料:、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汇报;三、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的汇报;四、一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五、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增长的外汇业务主管人

5、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六、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状况;七、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更印件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长外汇资本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汇报;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文献和资料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一经同意,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同意文献自动失效。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

6、务。第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六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视为自动停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回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在拟停业日六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献和资料;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二、由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的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文献;三、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阐明书(包括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环节);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章的三年来的人民币、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提供的其

7、他文献和资料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第十六条经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交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终止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提前七天告知该机构,并同步对其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第十八条被终止经营外汇业务F1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

8、所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九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四十五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献和资料: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二、三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总结汇报;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汇报;四、三年来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文献和资料。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

9、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准予换证或者不准予换证的批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I,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FfJ,按照终止外汇业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四十五天内登报公布。第二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提供的文献、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若文献、资料不真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并可暂停其部分或所有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之前经营外汇业务、经营扩

10、大的外汇业务或者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予以人民币1OO,OOO元的罚款外,可暂停其部分或所有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第三章外汇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第二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构成:非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自筹外汇资本金和历年补充的外汇资本金构成。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开办外汇业务时股东投入的股本金和历年扩充股份的股本金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以借入外汇资金充作外汇资本金;也不得以人民币资本金抵作外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清

11、退或更换不实外汇资本金外,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惩罚。对逾期不清退或更换的,处以人民币50,OOo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实收外汇资本金不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数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核减其实收外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实收外汇资本金局限性法定数额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补足外,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的惩罚。对未按期限补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暂停其部分或所有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第二十六条外汇资本准备金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的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外汇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逐年从其税后

12、外汇利润中提取外汇资本准备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加外汇资本准备金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外汇资本金的3倍时,应当将不少5O%的税后外汇利润补充为外汇资本准备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加外汇资本准备金高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外汇资本金的3倍时,应当将不少于1O%的税后外汇利润补充为外汇资本准备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将部分或者所有外汇资本准备金转为实收外汇资本金。第二十七条外汇呆帐准备金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题用于冲销外汇呆帐的外汇基金。外汇呆帐系指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H勺外汇资金。外汇呆帐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

13、、应收租金余额的O.3%-0.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动用外汇呆帐准备金冲销外汇呆帐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立案。第四章外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所有外汇业务:一、外汇信托存款;二、外汇信托放款;三、外汇信托投资;四、外汇借款;五、外汇同业拆借;六、外汇存款;七、外汇放款;八、发行或代剪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九、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十、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十一、外汇投资;十二、外汇租赁;十三、外汇保险;十四、外汇担保:十五、资信调查、征询、见证业务;十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分业管理原则,对不样类型H勺非银行

1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进行特殊限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核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时,可以对单项外汇业务的合用对象、合用范围等作出尤其限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已同意外汇业务F1勺合用对象、合用范围等进行重新限定,也可以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暂停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某项外汇业务。第三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同意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超过审批的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勒令其停止办理超范围经营的外汇业务和没收其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所得外,可予以人民币10,00050,OOO元的罚款。第五章外汇业务管理第三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

15、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非银行金融机构除按委托人H勺规定进行信托放款和投资外,任何个人不得违反经营原则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指示对特定项目进行外汇融资。第三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的外汇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计算盈亏。第三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和经同意的业务范围制定相业务规章、措施,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第三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信托业务,应当设置专门H勺机构,其信托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单独立帐,单独计算损益。编制报表时,应当编制外汇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汇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与其总表并帐。第三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信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信托资金H勺用途、管理、期限、利率、费率、权利和义务及风险责任等。不与委托人签定协议而吸取委托人存款,视同吸取一般存款,按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处理。第三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股本投资,按照投资余额核减其自有外汇资金。但其用外汇资金购置的办公用设备、自用房产不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5%部分可不核减其自有外汇资金。第三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自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第三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境内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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