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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室内外装
2、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6、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8、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Oh
3、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4、一类公共建筑、塔式建筑、高度超过32层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5、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6、高层、地下建筑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当保障工作压力正常;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
4、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7、高层、地下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工作正常,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的播放或警报声压级符合要求,系统控制主机控制程序及联动方式设置符合要求。8、高层、地下建筑内机械防排烟系统排烟阀、送风阀或自然排烟口严禁遮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送风阀应能远程控制启动,手动操作排烟阀、送风阀能够连锁启动相应风机,风速、风压符合要求。9、高层、地下建筑消防用电应符合相应负荷级别要求,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的设置数量、位置及照度应符合要求。10、高层、地下建筑防火门、防火卷帘工作正常,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防火卷帘能够远程联动控制,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