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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职工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和XX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在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XX全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第三条企业应当将在本企业上岗作业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统一纳入培训管理和培训。第二章补贴
2、标准第四条高危企业在岗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在岗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企业方可安排其继续上岗作业。在岗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高危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度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第五条高危企业应当对新上岗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新上岗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企业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新上岗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高危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享受每人不超过1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第六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年对班组长和拟任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3、学时。班组长和拟任班组长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企业方可安排其担任班组长上岗作业。班组长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高危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度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第七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可按新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人数,享受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可按复审通过的人员人数每人每次不超过2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申报享受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次。安全培训机构对户籍地属本省(或常住地在本省)的居民或者在省内企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
4、地职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第八条鼓励高危企业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矿山井下作业、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油气管道带压开孔、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推行新型学徒制,实行“入企即入校”企校合作培养培训。企业可按XX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第九条高危行业领域劳动者参加其他项目培训,按照XX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十条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编制课程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和题库,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未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的企
5、业应当委托安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考核服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均应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和XX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DB42/T1055-2015)的要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纳入人社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前,应当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等资料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报送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和相应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工作,按班次建立台帐,录制授课视频。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
6、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规定,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对企业职业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技能培训活动进行随机检查,现场填写XX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第十四条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可采取弹性学制、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第四章补贴发放第十五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完XX全技能培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向人社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第十六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xx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XX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台账;(二)在岗员工
7、、新上岗员工及班组长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岗员工、班组长所在企业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三)完整的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3年)。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不得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职业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提交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安全培训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第十八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一)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二)买卖、出
8、租认定资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三)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五)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六)向培训人员额外收取费用的;(七)存在违反其他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次开班前将本次开班的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完成后将拟领取职业培训补贴的学员名单、补贴金额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并享受培
9、训补贴的资料,上传至XX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管理系统。第二十条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发放,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XX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后,资金渠道另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