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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工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内容学习不够,理解不一,导致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频频出现问题。加强对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掌握评估、拍卖程序的整个过程,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执行案件提供参考。一、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的处理(一)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
2、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应该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二)由评估机构作出书说明,交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法律依据:财产处
3、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
4、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
5、,同时涉及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异议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三)不予受理法律依据: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6、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或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
7、知于2019年11月22日印发执行,目前行业协会专业技术评审还不是很成熟,有部分行业还未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于没有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行业,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由评估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建议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措施的情形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
8、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
9、“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
10、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勺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被执行人依照9 (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9 (3)规
11、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提高财产变价率。在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关于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在处理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的问题时应该适用拍卖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执行规定第46条第1款对优先拍卖问题作了规定,第2款规定了拍卖优先原则的例外,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容易造成变卖的滥用。拍卖规定第2
12、条进一步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拍卖规定第2条规定了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才可作为拍卖优先原则的例外。作为拍卖优先原则的例外,拍卖规定第34条第1款在执行规定第46条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变卖需经“有关权利人”同意。因此在处理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的问题时应该适用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对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列举。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按照该条规定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进行处置。2、关于变卖主体的问题。执
13、行规定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民诉法解释第4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未涉及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问题。从执行便利性以及变价效率考量,应予准许交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财产,民诉法解释施行后,执行规定第48条继续适用。备注:1、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的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提高变价率,但需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进行。2、虽然民诉法解释第490条未涉及被执行人自行
14、变卖的问题,从执行便利性以及变价效率考量,应予准许交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财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导致法院无法控制变卖价款的情况出现,法院在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过程中仍应该坚持以网络变卖为原则,需在经过网络询价后,通过挂网进行变卖,不能交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三、经过拍卖变卖程序流拍后的处理(一)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部分网拍规定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条规定”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以网络询价、网络拍卖为原则,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