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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特邀廉政监督员依法履职,促进全省各级消防部队及其官兵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省公安消防总队特邀廉政监督员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新闻工作者和消防执法服务对象中聘请的,对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及其官兵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第三条特邀廉政监督员选聘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热心和关注消防工作,关心消防部队建设。既要帮助维护好消防部队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为消防部队建设出谋划策,多向社会宣传消防工作;又要积极维
2、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时向消防部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搭起消防部队与广大群众联系的桥梁。(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第四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监督范围(一)队伍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警容风纪是否良好,精神风貌是否振奋,部队管理秩序是否正规,服务群众是否热情,有无存在官兵违法违纪行为。(二)灭火救援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能否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执勤中有无存在不作为现象,以及群众对部队在参与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及勤务保卫中的表现给予的评价情况等。(三)消防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官兵在监督执法中,有无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的现象;有无存在吃、拿、
3、卡、要、压、推、或办事拖拉、态度蛮横等现象;有无存在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搞创收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消防工程、指定或推销消防产品的现象。(四)警政警民关系:主要包括官兵能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地方政策规定,能否以驻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为重,关心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有无存在违法乱纪、侵占或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有无存在警民、警政纠纷,以及耍特权、耍威风等影响部队形象的行为。第五条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职责(一)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消防部队及广大官兵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
4、洁自律等情况。(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及官兵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三)反映廉政监督员及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与部队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了解所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信件的办理情况。(五)实事求是地对消防工作与部队管理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六)参加或列席消防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第六条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权限(一)有权对全省消防机构、部队官兵消防执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二)有权向消防服务对象了解消防机构消防执法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S)有权及时纠正和制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消防官兵廉洁自律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四)有权就消防工
5、作的有关问题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驻地消防机构提出咨询。(五)有权要求消防机构提供书面资料(涉密除外),要求消防机构对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予以协助、配合。(六)有权申请解聘。第七条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义务(一)发现消防机构和官兵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违法违纪线索和苗头,应及时向总队纪委反馈。(二)对制止和纠正的消防机构和官兵廉洁自律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总队纪委反馈办理情况。(S)发现有关消防部队负面舆论,应及时向总队纪委反馈。(四)主动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协助消防部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五)主动宣传消防部队先进典型,便民利民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新举措、新成效。(六)保持通信畅
6、通,确保与总队纪委随时保持联系。第八条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机制(一)双向联系机制。总队纪委与特邀廉政监督员建立工作双向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反馈情况、交换意见,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沟通。在政治部纪保督察处设立办公室。专门收集、整理监督员的建议、意见或情况反映,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整改情况。(二)会议机制。总队每年召开一次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廉政监督员工作,征求廉政监督员意见建议。(S)调查走访机制。总队纪委每年组织1-2次廉政监督员走访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和熟悉部队情况。第九条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纪律(一)特邀廉政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监督。(二)特邀廉政监督员要遵守监督纪律,既要
7、大胆监督、敢于揭短,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实效。(S)特邀廉政监督员在监督中应佩带监督证,专人专证、专证专用。第十条特邀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消防工作秘密;对消防部队及其官兵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特邀廉政监督员证件。第十一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期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应予解聘。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特邀廉政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特邀廉政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