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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高氯酸盐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XX省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其法XX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2、(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笫39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涉高氯酸盐工业perch1oratepo1Iutantindustry本文件涉高氯酸盐工业主要指高氯酸盐生产工业及烟花、爆竹、引火线制造工业。现有企业existingfaciIity本文件
3、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newfaci1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涉高氯酸盐工业建设项目。3.4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perch1orate-re1atedindustria1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Iities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IuentvoI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
4、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1现有企业自2023年XX月XX日(标准发布之日3个月)起,新建企业自2023年XX月XX日(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它污染控制要求。表1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限值行业类别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1)u,污染物监控位置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高氯酸盐生产企业高氯酸盐1.00.3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烟花、爆竹、引火线制造企业0.70.35注: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接纳废水的企业类型执行相应排放限值,如涉及两类及以上不同类型企业,执行最严排放限值。2)当企业废水排向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
5、,污染物监控位置为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口。表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序号行业类别单位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排水量计量位置1高氯酸盐生产企业111/I产品2.0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2烟花制造企业13万箱1203爆竹制造企业常/万箱404引火线制造企业In3/万米0.054.2 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废水循环利用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4.3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高氯酸盐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高氯酸盐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6、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4.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执行本文件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中式中:CJr-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1;Q,一实测排水总量,匕一第i种产品产
7、量,单位见表2;Q,1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见表2;C1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1o若QU与KQ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5.3 污染物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
8、、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5.4 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高氯酸盐浓度测定采用水质高氯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DBXXXX)。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文件,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高氯酸盐污染物的测定。6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6.1 污水总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91.1的规定。6.2 应按照GB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总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7实施与监督7.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文件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