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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
2、账户不得替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力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
3、管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约定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其中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预存或拨付比例不低于20%、其他行业工程不低于10%o总包单位应将以上约定内容按有关要求上传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
4、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需使用简称的,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专用账户开户凭证、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等上传至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在同一个设区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
5、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准确、有效。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工资代发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分别开立。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如遇专用账户资金需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等情况,开户银行应在查封、冻结或划拨之前告知
6、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开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开户银行依据函告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
7、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单个项目完工后,可参照前款规定,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到总包单位其他账户。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
8、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或拨付人工费用。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
9、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上传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通知开户银行。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施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第十七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
10、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上传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第十九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
11、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
12、上门办理。农民工办理新工资卡和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银行卡的,鼓励开户银行减免相关资费。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省、市、县三级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
13、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第二十六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
14、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第二十八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和支付
15、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和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对不及时足额拨付、转嫁责任义务、要求总包单位先行垫付等违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并通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三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