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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
2、作业分包。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本办法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人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第四条允许劳务作业分包和合法专业工程分包。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向承包人指令分包工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采购材料或设备。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本办法具体对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管理。其中,四川高
3、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依据职责实施对投资控股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分包条件、方式及程序第六条承包人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不得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o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第七条承担专业工程分包的专业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公路技术等级或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表现。禁止被省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信誉公路施工企业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第八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
4、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应符合第九条规定。第九条在建设单位(或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拟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必须把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审查同意。其中,川高公司投资控股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情况报川高公司备案;川高公司应定期将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情况汇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应审查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
5、工能力等条件,审核分包工程性质及工程量。第十条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统一控制。第十一条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人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和劳务分包资质。对于拟分包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资格及劳务用工计划等情况送监理单位备案。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十四条专业工
6、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均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劳务费的按合同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分包工程量清单、劳务分包协议书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业主)备案。第三章分包管理第十五条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计量支付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承包人实施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后,不得降低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标准。本办法所指本单位人员,系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第十六条专业分包人有义务
7、承担分包工程建筑材料的采购,自行组织工程建设流动资金。为方便劳务作业组织和提高施工效率,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地方建筑材料和小宗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第十七条专业分包人应对应设置现场驻地管理机构,建立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网络,配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组织、资金投入、机具投入、质量控制、安全等管理义务。专业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统一的施工质量自检。第十八条劳务分包人应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禁止以劳务作业分包的名义变相实施专业工程
8、分包。第十九条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格价及其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成本价为底限。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单价不得低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单价的97%(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劳务作业分包或劳务作业聘用的劳务工资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合法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活动中通过压低分包价格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第二十条承包人应当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专业分包人应当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对于承包人委托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向专业分包
9、人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向该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向该承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委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取得批准的专业分包并不解除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专业工程施工中引起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对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对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分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
10、务,服从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就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向承包人负责。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加强分包工程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承包人、监理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第四章业主指令分包与联合采购第二十五条由于承包人违约严重影响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实施工程指令分包,并要求承包人与指令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但是承担指令分包的指令分包人应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实施指令分包前,应将指令分包事项、指令分包人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川高公
11、司投资控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还应将指令分包事项、指令分包人的有关情况首先书面报告川高公司。本条中的工程指令分包,系指因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对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确保公路建设的政府目标,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作出的强制性、惩罚性的工程分包行为。第二十六条指令分包合同由业主、承包人、指令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指令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及责任应按照建设单位(或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确定。指令分包合同应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还应将指令分
12、包合同报川高公司备案。承包人可以收取工程指令分包人一定额度的协调管理费,其比例不能超过指令分包工程相应的承包人承包合同价格的1%o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业主)的指令分包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指令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分包指令。指令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指令分包人承担,并由指令分包人对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与承包人实施材料或设备的联合采购行为,符合招标或比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定供货人。联合采购仅限定在对工程质量和功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材料、设备或专项
13、设备。第五章转包、违法分包及处罚第二十九条在承包人施工现场所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计量支付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认定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视同为转包行为。第三十条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以专业工程分包的名义肢解后转交他人实施的,或者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均认定为工程转包行为。第三十一条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或专业分包人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均认定为违法工程分包行为。第
14、三十二条凡由劳务分包人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技术管理、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劳务作业分包,认定为专业工程分包行为;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认定为违法工程分包行为。第三十三条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纠正,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对于具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有关单位6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
15、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纠正,拒不整改的,按照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罚。(一)专业工程分包价格或劳务作业分包价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二)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三)劳务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的;(四)承包人未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或未实施施工质量统一控制的;(五)施工单位招用的劳务人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六)劳务分包人未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或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含指令分包人)组织限期整改,并可暂停支付工程款。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有关单位6-12个月的通报,处
16、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一)承包人(含指令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恶意拖欠劳务费的;(二)承包人或分包人恶意拖欠材料款的;(三)承包人未及时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的;(四)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未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无法保证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的;(五)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管理不力,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六)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在承包专业工程施工中引起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未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的。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行为,或在审查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协同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