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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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促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所称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

2、费举办,经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体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科技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本办法所称体育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体育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体育运动训练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美术(含书法)、戏曲戏剧(含曲艺)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

3、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文化艺术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科技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技术、编程、机器人、科普知识等教学、指导、实验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职业能力或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机构。向中小学生,开展演讲与口才、国学、思维训练、记忆力训练等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属于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细化并公布各行业培训类别的清单目录,并根据新出现的培训类型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遵循教育教学

4、规律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安全,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一)举办者为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

5、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第六条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

6、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第七条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二)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三)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四)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五)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A)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

7、项。第八条培训机构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九条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办学记录;(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第十二条培训机

8、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办学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以货币出资。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独立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培训场所内一般应分设男、

9、女卫生间。第十五条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面积标准:(-)开办棋牌类之外体育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二)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

10、方米。(三)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第十七条培训场所应符合采光、照明、给排水等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一)体育培训场所空间应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二)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一般不低于3.5米;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三)开展科技类培训,相关场所应符合有

11、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涉及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应不低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措施隔音降噪。(一)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通用合格设施器材。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和医疗急救准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培训项目的,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室内场地应在醒目位

12、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二)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专业教学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其中,音乐类培训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戏剧类培训场地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配备通长照身镜、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三)科技培训机构应参照中小学实验室标准配备科学实验装备,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备

13、案通过后方可使用。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第四章从业人员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备相应从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或从业经历。第二H一条体育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体育教师资格

14、证书;(三)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六)其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相关证书;(七)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A)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

15、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体育培训机构单个培训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班次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 20之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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