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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范为规范我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一、受理范围1 .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受理范围包括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经设区市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受理其他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2 .因私查询出入境记录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仅限中国公民(含香港、X门、XX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申请。二、查询内容1 .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利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
2、2 .本规范所称出入境记录,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从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入境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入时间、出入口岸、所乘交通工具等。三、申请流程(一)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1 .设区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省级(含)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申请。2 .因公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
3、当出具公函,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照、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3 .受理民警应当查验并复印留存经办人的工作证件,对公函的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因公查询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审批表。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不予查询。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见附件4),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二)因私查询
4、出入境记录1 .设区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含香港、X门、XX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2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见附件3),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3 .受理民警应当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
5、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四、实施要求1 .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工作时间提供查询服务,并在办证大厅指定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单位、个人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2 .查询出入境记录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3 .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相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期限5年。4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查询、提供出入境记录的;(2)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申请,拒绝受理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泄露公民出入境记录信息的;(5)伪造、篡改出入境记录的。5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