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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造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台府办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支持制造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市制造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奖励对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含重新认定)并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制造业企业。第三条奖励方式及奖励标准采用一次性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与江门市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2、叠加享受)。已享受过台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企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申报材料(一)台山市制造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下载的有水印号无草稿字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无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可在“信用广东”网站下载信用报告)。上述材料
3、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六条申报、审核及公示程序(一)市科工商务局联合各镇(街、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进行申报;(二)各镇(街、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后,将审核结果、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科工商务局;(三)市科工商务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申报;(四)市科工商务局将审核结果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资金拨付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本项目所需资
4、金从“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预算项目支出,列入市科工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第八条本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于年度结束后次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如企业未能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再进行奖励。第九条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