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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章质量缺陷备案第二条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是指混凝土结构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检验点,造成在大体积混凝土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在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延误工期不足一个月,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非事故性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
2、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到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第四条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第五条质量缺陷备案表(见附件)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第六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第七条有关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公司和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开发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