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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
2、督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第五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
3、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设单位应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动的条件下,制定重新选聘方案,通过招投标方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标结果及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告知全体业主。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鼓励采用招投标方式。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4、企业的,可以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完成招标工作。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组织串标、围标,不得同时为一个物业管理项目承担招标和投标业务。若违反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招标人决定对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招标后,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
5、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起止时间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评分细则、评标办法及程序;(五)图纸及相关说明: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配套设施说明、配套设备的清单和技术参数;(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A)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H一条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实际启动招标工作前,应首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
6、二)营业执照或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和业主大会决定;(三)能够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七)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补正。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
7、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条件(包括招标备案情况、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发布公告的媒介;(六)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内容。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相适应或者和履行合同无关等要求。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
8、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审查办法;(四)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五)项目概况;(六)企业服务标准化完成情况和诚信档案。第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规定资格预审程序,不得进行招标预审环节。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通过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
9、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对资格预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也可以组织答疑会,由招标人针对投标人的提问逐一作出答复和说明。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10、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响应物业
11、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二)建立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程序、标准及相关制度;(三)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具备良好的执业能力。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指定的地点、时间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同时获取招标文件:(-)营业执照;(二)授权委托书;(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投标保证金的
12、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年度物业服务费用估算金额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关于物业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其中技术标书单独包封。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履约承诺和编制说明等。商务标书包括企业资信、企业文化和管理水平、管理实力、管理业绩的介绍、投标报价等。技术标书包括项目管理服务理念、模式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项目组织架构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主要工作环节管理制度、运行程
13、序及检查控制方法、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形式、年度收支预算,以及物业服务早期介入、特约服务、其他委托代理服务等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经营活动安排、预计收益和收益的分配使用等。第二十五条 商务标书为明标,技术标书为暗标。技术标书应进行隐名处理,由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统一的结构、格式、字体、编排和纸型、装订、文整等,否则按照废标处理。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投标文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实际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14、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
15、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物业管理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专家资格。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第三H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