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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关于建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企业反馈等各类渠道的涉嫌瞒报事故行为处置规定”、“杜绝个别企业生产亡人事故瞒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瞒报事故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的批示要求。制定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举措,也是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具体行动,能够切实有效巩固全省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防范遏制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促进全省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为全省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2、二.政策依据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主要内容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共36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1条至第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第5条至第7条,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有关人员报告事故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第8条至第9条,规定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善事故报告处置制度,对事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员联络机制,加强举报奖励。第10条,主要是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将防范瞒报事故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第11条
3、至13条,主要是村(居)委会发现报告事故责任,群众自我保护责任,规定从业人员强化自我保护,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网格员等提供瞒报事故线索。第14条至第15条,规定收集涉嫌瞒报生产事故线索信息的来源、部门共享内容,明确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瞒报生产事故信息线索,建立应急、公安、民政、人社、卫健、金融监管等部门共享联动机制。第16条至第20条,规定收集信息处置部门、核查主体、核查原则、核查分类、核查部门分工。明确了核查主体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核查下级人民政府核查的涉嫌瞒报事故案件。明确了应急、公安、工会、卫健、人社、民政部门核查职责。第21条至第24条,规定了核查要求、核查报告、核查时限等,核查时限原则上60日内办结。第25条至26条,规定了经核查属实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事故信息补报和调查处理。第27条至28条,规定了舆情处置和举报奖励。第29条至第33条,主要是从业人员强化自我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瞒报,对有关人员提供保护,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从源头上防范事故等。第34条至36条,主要是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处理,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