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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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管理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

2、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项目。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县乡两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县财政局是预算绩效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理顺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操作规程等。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健全相

3、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二)指导县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开展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五)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实

4、施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分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四)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五)对本部门和实施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七)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八)按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第九条实施单位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

5、估。(三)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四)对预算执行和绩效开展监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七)按要求向预算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一条预算部门(单位)申请新设专项资

6、金及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审核组进行审核,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

7、目标、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分为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要求,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和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指标,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度指标)。第十五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对所编制的绩效目标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未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一)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财政性资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并从

8、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二)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按照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第十六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按照“谁下达资金,谁批复目标”的原则

9、,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单位)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预算部门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在批复实施单位预算资金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程序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报批调整。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采集预算管理信息和绩效目标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第二十条 绩效监控在预算启动后

10、实施,实施监控的方式采取日常自行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相结合。(一)日常自行监控。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照所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监控,掌握政策、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发现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制止。(二)财政重点监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的基础上,结合预算执行进度以重大政策、项目为重点开展预算绩效运行情况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实现,问题严重、短期内难以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

11、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点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年度预算结束,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照年度所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并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

12、关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在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 评价组织方应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征求相关方意见后,根据所确定的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评价组织方应在完成绩效评价任务后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相关方意见后,提交绩效评价成果。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10090 分(含)、良 8980 分(含)、中 7960 分(含)、差60分以下。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13、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第三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问题责任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绩效管理中及时调整和优化,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

14、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继续推进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结余或闲置资金一律收回。第三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部门(单位)积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三十三条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责任约束。(一)强化考核机制。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的督导和考核,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工作表彰

15、、行政问责、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二)强化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县预算绩效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乡镇(街道)预算绩效负责,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三)强化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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