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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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范本1甲方(借款人):乙方(抵押人):丙方(抵押权人):为确保甲方(借款人)与丙方(抵押权人)签订年月日第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

2、的费用。第五条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第六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八条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九条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

3、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反担保合同范本2特别提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签

4、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担保债权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担保债权人(甲方):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债务人(乙方):通讯地:联系电话:反担保人(丙方)(共方):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反担保依据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协议)(编号:)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

5、承兑合同(协议)项下的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及保证合同的履行,现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得全部财产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担保金额为债务人借款本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即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o期限自年月1日至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债务人先行向担保债权人缴存风险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该保证金,不足部分继续向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偿。担保费率为,在银行贷款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到

6、位后,由担保债权人一次性向债务人收取。反担保人为多人反担保的,担保债权人有权向反担保人同时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偿权。为减少担保债权人的担保风险,债务人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选择一项或两项):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担保债权人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口抵押口质押);提供反担保人为保证人,反担保形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释义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

7、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第三条担保物状况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1、债务人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清单;2、反担保人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清单。第四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如由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债务人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利之

8、日止。第五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债权人凡因履行保证担保及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担保债权人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第六条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担保债权人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2、债务人应

9、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担保债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债权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5、担保的

10、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债权人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担保债权人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人自接到担保债权人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担保债权人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

11、无条件配合担保债权人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七条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担保债权人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担保债权人收执。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担保债权人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债权人清偿。第八条独立担保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

12、合同(协议)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2、反担保人明白:如担保债权人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担保债权人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担保债权人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担保债权人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第九条声明与保证1、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声明: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担保债权人接受其为

13、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2、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保证:担保债权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担保债权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担保债权人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债务人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担保债权人追偿时,应优先偿付担保债权人追偿金额;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担保债权人并将变更

14、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担保债权人报备;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担保债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瑕疵;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担保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

15、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2)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十二条管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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