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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乘员扶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国标委综合201663号文关于下达23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GB20075-2006摩托车乘员扶手的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编号:20160970-Q-339o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标准编制任务后,根据项目任务于2016年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启动标准编制工作,并召开工作组会议及标准编制研讨会,对标准的编制整体思路以及与现行有关标准的协调等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摩托车乘员扶手标准编制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工作组对标准修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技术方案及标准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明确了整体进
2、度和任务要求。工作组根据确定的修订原则等,进一步调研、收集、整理及分析国内外有关资料,在总结、分析我国摩托车行业产品技术发展及长期试验积累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完成摩托车乘员扶手标准正式文本,并开展了试验验证等,对标准文本进行修订、完善,2019年2月形成了摩托车乘员扶手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委会征求委员及行业意见。二、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2. 1标准编制原则一是对原标准的合理要求进行论证、继承和发展,保持标准修订前后的一致性,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二是适应我国摩托车产品多元化发展需求及技术现状等,明确摩托车乘员扶手的界定范围,满足驾乘人员乘坐基本安全防护需求,保证标准的适用性。三是修改
3、采用相关欧盟法规或国际标准要求等,与国际主要摩托车驾乘人员安全要求的一致性,保持标准的先进性。3. 2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基于驾乘安全,降低风险,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须明确设置的乘员扶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术语和定义;明确摩托车乘员扶手所涵盖的典型类型(皮带装置、手柄装置、脚踏装置及具备乘员扶手功能的辅助或附加装置等),给出明确定义;2、一般要求:提出摩托车乘员扶手系统及装置的基本安装及安全防护等要求。3、特殊要求3.1、 皮带装置:对皮带装置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技术要求及判定依据;3.2、 手柄装置:对手柄装置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技术要求及判定依据;3.3、 脚踏装置:对脚踏装置提出定性或定量的
4、技术要求及判定依据;3.4、 辅助或附加装置:依据乘员扶手功能归类,满足上述相应的技术要求。4、附件对皮带装置、手柄装置、脚踏装置等分别给出统一、明确的试验方法,包括试验准备、试验过程、结果记录及取值等,避免方法不一致造成的偏差。比较原标准,本次标准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1、新增加了摩托车乘员扶手的术语和定义。2、结合欧标,摩托车乘员扶手类型新增加了脚踏装置技术要求。3、增加了对具备扶手功能的辅助或附加装置的要求。4、补充了皮带装置、手柄装置、脚踏装置等试验方法;原标准只有技术要求,未明确的具体试验方法。三、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本标准所涉及内容不涉及专利纠纷及侵权等。四、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
5、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摩托车乘员扶手是摩托车上必须配装的、驾乘人员乘坐时可以把持或握持的安全部件(装置)之一,提供支撑力保持驾乘人员的身体平衡,其品质(含安装)好坏直接影响到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摩托车作为道路车辆,保障配装的乘员扶手质量,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要求、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是十分必要的。GB20075-2006摩托车乘员扶手标准修改采用93/32/EEC,2006年发布至今已历时13年;2014年欧盟委员会推出欧盟法规(EU)NO.44/2014关于两轮、三轮以及四轮摩托车认证的车辆构造和一般要求的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EU)No168/2013的补充法规附件Xn1等,修订和调整了摩托
6、车乘员扶手和脚踏技术要求等;作为保证驾乘人员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新标准修改采用(EU)No.44/2014附件X1n等相关技术部分要求,保证了与国际先进法规的一致性,对消除国际摩托车技术壁垒,规范和引导我国摩托车相关技术进步等提供了依据。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本标准对标欧盟最新法规予以修订,修改采用了(EU)No.44/2014附件X1n等有关摩托车乘员扶手等技术内容(不含管理规定等),保持与国外先进标准要求一致。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发布后将替代原GB20075-2006摩托车乘员扶手,与其他现行标准、制定中标准无冲突,标准中所引用的其他相关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的。七、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本标准性质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八、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建议本标准发布之日,原GB20075-2006废止。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摩托车乘员扶手编制工作组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