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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2023年1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2023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研究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以下简称海昏侯国遗址)及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昏侯国遗址,是指位于南昌
2、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第三条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海昏侯国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海昏侯国遗址相协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
3、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二)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三)对涉及海昏侯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四)支持协调海昏侯国遗址考古工作;(五
4、)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六)负责组织实施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七)其他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第七条南昌市和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海昏侯国遗址内移民迁建、文物抢救、文物防护、安全设施建设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并依法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以及文物征集。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海昏侯国遗址规划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铁河东岸,南至海昏侯国遗址以南的蚂蚁河南岸,西起蚂蚁河西岸,北起青山北侧蚂蚁河北岸。四
5、至边界因考古发现等原因依法调整时,以调整后的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为准。第十条海昏侯国遗址范围内保护对象包括:(一)紫金城城址构成要素:包括内(小)城、外(大)城城墙、城门、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码头、道路,地下尚未考古发掘的遗存、遗迹;(二)苏家山墓群为主体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三)墩墩汉代海昏侯墓园;(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五)海昏侯国遗址地处鄱阳湖西部的岗地群、周围农田及其水系;(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一条海昏侯国遗址按照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实行分层次保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
6、环境控制区,设置标志碑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三)已有农田的耕作扰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于四十厘米;(四)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五)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三)殡葬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
7、动。第十四条在海昏侯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依法申报。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海昏侯国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海昏侯国遗址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不得影响海昏侯国遗址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海昏侯国遗址环境。第十五条在海昏侯国遗址环境控制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等规划要求,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风貌;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
8、保护责任书应当依法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签订。第十七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日常监测、维护,发现海昏侯国遗址损毁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损毁海昏侯国遗址或者危及海昏侯国遗址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危及海昏侯国遗址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对属于
9、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接到报告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第十九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
10、当制定海昏侯国遗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海昏侯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二十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遗址公园开放区域管理,可以根据文物和历史风貌保护,以及安全保障等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进入遗址公园开放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遗址公园文物和历史风貌保护、旅游秩序、安全防范、服务设施等有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昏侯国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海昏侯国遗址范围内环境整洁。遗址公园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
11、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遗址公园的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第二十二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遗址公园交通秩序管理,禁止与管理运营以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无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遗址公园已开放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经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进入海昏侯国遗址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派驻海昏侯国遗址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保护辖区内文物、古迹和遗址公园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在遗址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相关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
12、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五)企业经营、摆摊设点等活动;(六)养殖、种植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在遗址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围追兜售、运用音响设备叫卖、强买强卖,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第二十六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
13、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南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权限编制、修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修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公布。经批准的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
14、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南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应当以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第二十九条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规划为文物古迹用地,有关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确因保护、管理、利用等需要,且符合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的,可以依法建设相关设施。第三十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村民、居民逐步迁出安置。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危害海昏侯国遗址安全、破坏海昏侯国遗址历
15、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拆迁。海昏侯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第三十一条按照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依法调整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性质,需要迁出村民、居民,拆除、拆迁、改造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维护村民、居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给予支持,鼓励海昏侯国遗址活化利用。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和遗址公园及其周边旅游配套功能设施的建设。第三十三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水、电、气、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研究与利用第三十四条对海昏侯国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定考古发掘计划,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发掘。第三十五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从事考古发掘、高校、科研等单位合作,对海昏侯国遗址的核心价值、内涵以及历史背景等方面持续开展考古研究。第三十六条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博物馆应当做好海昏侯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和展示,开展馆藏文物的保管、修复、研究等工作,对海昏侯国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