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基金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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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艺术基金章程为繁荣发展艺术事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西艺术基金。为规范广西艺术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西艺术基金是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发起设立,旨在繁荣广西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培养艺术人才、推进广西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公益性基金。第二条广西艺术基金的资金,以自治区财政拨款为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三条广西艺术基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

2、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尊重艺术规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激发广西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第四条广西艺术基金依法依规运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扶持激励对象与方式(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社团;(二)广西籍公民,或在广西连续工作、生活满3年以上(含3年)且仍在广西的非广西籍公民。第六条广西艺术基金的扶持激励方式分为一般资助、重点资助和奖励激励三类。(一)一般资助是根据广西艺术基金年度申报

3、公告,按评审资助程序开展,对具有较强示范性、导向性,体现较高广西艺术水准的项目给予立项资助,分为艺术创作生产项目、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艺术人才培养项目。此类项目按照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年度预算管理。(二)重点资助是根据广西文化艺术发展需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自治区直属国有文艺院团实施的重大地方戏曲创作项目和重要演出活动予以保障性资助,分为重大地方戏曲创作资助项目、重要演出资助项目。此类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地方戏曲院团重大创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广西艺术基金重要演出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4、厅年度预算管理。(三)奖励激励是对获得重要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反响的广西优秀作品和个人予以奖励激励。此类项目按照广西优秀文化文艺作品奖励办法广西文艺“出精品、出人才”激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广西优秀原创文学作品奖励办法执行,按现渠道纳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或自治区文联年度预算管理。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广西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的领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广西艺术基金章程;(二)审定广西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三)审定广西艺术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审定广西艺术基金年度一般资助项

5、目申报指南;(五)审定广西艺术基金的年度资助报告;(六)审查广西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七)审核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A)审核广西艺术基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九)研究广西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十)指导监督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十一)研究广西艺术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家代表、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2人,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厅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文化文艺工作的副部长担任

6、;副理事长3人,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联分管负责人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担任副理事长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兼职不兼薪,不从基金领取任何报酬。第九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于新一届理事会成立之日截止,理事会成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届中可根据广西艺术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如部门负责同志职务或分工发生调整,由其单位接替同志自然递补,并由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按程序办理。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

7、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第十一条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秘书长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秘书长会议。理事会、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相关人员等参加。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处理理事会重要决议的落实工作;(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三)研究处理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四)研究处理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请示事项;(五)研究处理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六)研究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8、第十二条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广西艺术基金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年度预算管理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草拟广西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二)组建、管理专家库;(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广西艺术基金年度一般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报理事会审定;(四)组织广西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工作;(五)提出广西艺术基金年度资助报告,报理事会审定;(六)草拟广西艺术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审定;(七)编报广西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A)负责广西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广

9、西艺术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九)受理有关项目变更、撤项、延期、中止等事项,报理事会领导审批;(十)代表广西艺术基金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十一)制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决策管理机制是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三条广西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参谋、咨询和评估机构。主要职责是:(一)为广西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重要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提供咨询;(二)为广西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管理工作提供

10、指导监督;(三)为广西艺术基金制定重要制度、做出重要决策、开展重要活动等工作提供评估意见;(四)指导广西艺术基金专家库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由政治合格、德艺双馨的艺术家和专家学者等组成。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相关机构推荐,理事会审定。专家委员会任期时间与理事会相同,届中可根据广西艺术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增补专家委员会委员。第十四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广西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为广西艺术

11、基金发展规划、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工作提供咨询;(二)评审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和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三)提出广西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建议;(四)参与广西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实施的监督工作;(五)为涉及广西艺术基金专业业务方面的其他事项提供咨询、评审、监督和评估意见。第十五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广西艺术基金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一事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评审和监督意见。第十六条理事会理事、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

12、,履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广西艺术基金的声誉。第四章一般资助项目的管理第十七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西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编制广西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一般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第十八条项目主体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资助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第十九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应当自广西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本章程和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第二十条广西艺术基金遵循“依托

13、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一条一般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原则上应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第二十二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助资金。项目主体应按照广西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14、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第二十三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一般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加强资助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验收重点考核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艺术成就。第二十四条项目主体负责一般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广西艺术基金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广西艺术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自治区党委

15、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如有较大调整,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七条广西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按程序报批。第二十八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一般资助项目和重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奖励激励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捐赠的资产。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广西艺术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一条广西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实施资助成果管理办法。第六章合作与交流第三十二条广西艺术基金本着繁荣艺术、服务社会的理念,加强与各类艺术机构、单位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平台。第三十三条广西艺术基金与其他自治区级宣传文化事业等专项资金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广西艺术基金积极促进“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文化交流合作和广西民族艺术全球推广,鼓励广西文化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所负责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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