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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 16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8) 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等规定(津政发(2018) 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计(2022) XX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12022)XX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等渠道资助的项目,在按期完成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后,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精简高效的原则,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针对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不同项目类型,合并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根据用户评价、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价等情况,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评价。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
3、验收内容。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评估。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认真履行项目验收相关规定,主动配合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第六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项目合同执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执行期不得低于合同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二。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牵头完成项目验收。执行期内,已全面完第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
4、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第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验收申请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形式审查通过项目的后续验收评价活动。第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一站式”服务模式,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在线开展工作。第二章验收内容与形式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型,对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人才培养、成果效益、组织管理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5、包括:(一)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资金到位与拨付、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三)项目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获取,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四)项目组织管理等情况。第十一条项目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材料评审验收和审核验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会议验收、材料评审验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结论须经验收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一)会议验收。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现场踏勘、听取项目执行情况、质询讨
6、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或5人组成;市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组由5或7人组成。采用“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可根据项目验收需要增加专家数量、邀请院士等非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二)材料评审验收。市财政资金支持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项目采用材料评审验收方式。由3名专家通过集中评审项目验收材料、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如认为有必要,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有意愿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现场
7、参与验收。(三)审核验收。市财政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用审核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依据任务合同书审核验收材料形成验收结论。针对突发疫情、特定专家无法现场参加、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加验收会等特殊情况,会议验收、材料评审验收可采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第十二条“揭榜挂帅”、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项目,采取“现场踏勘+会议验收”、“会议验收+院士委员会审议”等新模式进行验收。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由试点单位自主开展验收。第三章验收申请与审查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到期后,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验收信
8、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验收信息后提交验收申请。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在线初步审查。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验收申请进行在线形式审查。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三)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自评价报告;(四)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五)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依任务合同书约定提供);(六)项目调整协议(项目如有调整需提供);(七)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市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账;其他来源资金支出明细账;外拨(转拨)经费凭证扫描件;大额(1万元以上)测试化验加工
9、费合同扫描件;承担单位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内部制度扫描件。市财政拨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交由市科技局公布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附件材料:结合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提供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项目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相关辅助佐证材料;(九)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出具的伦理审查批件,以及跟踪审查意见等结论性材料。第四章验收受理与组织第十六条 验收申请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报送须知要求,在线打印、装订相关验收材料,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加盖公章、项目
10、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验收申请。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在正式受理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的会议验收、材料评审验收或审核验收。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1 .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终止验收”的结论。(1)项目承担单位已勤勉尽责,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2)符合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11、管理办法(津科规XX)有关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市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项目终止,须提请市科技局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验收。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提供的项目验收材料不真实;(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4)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5)项目研究违反科技伦理规范;(6)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或终止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市财政
12、科研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专项审计确定的结余财政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行为,导致项目合同到期超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程序等,对相关计划项目和责任人给予处理。(1)未及时在线提交验收申请;(2)验收申请驳回后未及时修改提交;(3)形式审查通过后,未及时提交纸质材料;(4)不配合召开专家验收会;(5)其他非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到期后超6个月项目未完成验收的情况。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重新验收申请,原则上只能申
13、请1次。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将验收结论录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出具结项确认书。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验收的相关文件、材料等进行备案归档。第二十三条 深化项目验收“放管服”改革,在形式审查和验收环节探索推进“容缺受理”、“并联审查”、“一次性告知”、“零跑动”、“承诺验收”、“无纸化”等新机制,进一步优化项目验收服务水平。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开展,并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和社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有关规定,规范
14、内部管理运行,加强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严格履行验收合同约定,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确保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二)提供项目验收“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三)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会议验收、材料审核等验收活动,规范验收环节专家管理;(四)严格结项确认书的管理和发放,做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确保准确无误、记录完整;(五)通过半月报、月报、季报、年度工作报告等形式反馈项目验收进展情况;(六)通过制定项目验收指南、召开政策培训会等方式,提供多元化验收政策咨询服务;(七)主动配合市科技局监督评估,及时落实
15、整改意见和要求;(八)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独立对被验收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有权就项目相关成果、结论等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有权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有权要求在验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要求排除影响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终止验收会议的请求。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验收保密制度,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验收专家、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