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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洋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四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查制度。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2、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招标投标程序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项目投资达不到以上规模,但国家明文
3、规定必须招标的。以上规定项目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八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融资的项目。第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
4、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申请审批或核准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三)招标人向县公证处提出公
5、证申请;(四)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中请;(六)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的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召开答疑会,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八)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一)按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中标人;(十二)中标公示;(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基本方式。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指定的市
6、级媒介(荆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网站、荆门电视台、荆门日报、荆门晚报)或市级以上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而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县招投标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7、。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向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交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及信用资质等级等有关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编制预算,并于开标之前告知所有投标人。预算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确定,并将评审价下浮15%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明确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
8、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其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工程投标最高限价的30%o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
9、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装订成册,在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收取投标文件,对规定时间内所收投标文件当场登记签收,对规定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予拒收。/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10、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指定在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监督部门以及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举行开标仪式,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人士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在现场监督下从市、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不设业主评
11、委。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或者有合法委托书原件的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不好、字迹模糊不清的;(三)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四)同一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有不同报价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
12、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的技术部分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定为合格者进入商务部分评审,以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来推荐中标候选人。(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汇总,以百分制计分。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一)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人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二)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三)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人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三
13、十四条经营性土地交易招标出让时,投标人不足三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四)出现其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由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和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签定的施工合
14、同必须要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工期等条款一致,并明确工程建设税费的缴纳地。第三十七条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必须执行项目建设的工作程序,其中,增加工程量达到中标价10%及以上的,应由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集中商议,主任审批。增加工程量的造价,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下浮15%确定。增加工程量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o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第三十九条县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对投标报名、资格审查
15、、评委确定、开标、评标等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第四十条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负责制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四)建设全县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六)调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依照管理权限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要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实行招标项目工程结算资金预留制度。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及县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工程决算审计,相关部门依据决算审计结果支付工程尾款。第四十三条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司法局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中标项目合同签订、工程决算等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司法公证。第四十四条县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