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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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流程(一)登记 受理1 .接待群众来访时,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并耐心听取来访者陈述,通过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填写信访登记,对接访时间、来访人情况、反映的问题内容、来访性质逐一登记清楚,统一编号。群众通过电话反映问题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对方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填写信访登记。2 .对信访人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咨询或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够现场答复的,接待人员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直接答复上访人,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3 .市局接待来访来电时,接待人员要先了解信访人是否已向县局、分局反映有关问题,县局、

2、分局是否已经受理或者办理。必要时可当场向县局、分局了解有关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如县局、分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市局不予受理。4 .能够当场答复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书面答复信访人。如不能够当场答复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属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转送有管辖权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

3、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5 .收到群众来信、传真、电子邮件后,信访室要及时拆封,保持封面和内容的完整,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在来信首页的右上角盖收信章,注明收信日期,按收到先后顺序编号。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阅看,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后,认真填写信访登记,对登记时间、来信人情况、反映的问题内容、来信类别逐一登记清楚,统一编号。6 .信访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 5日内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

4、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7 .对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信访机构转办的信访件,信访人员阅看后填写信访登记,注明交办、转办的单位、时间等,统一编号。8 .信访室应当自收到交办转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 5日内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同时将受理情况书面回复原交办、转办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将信访件退回原交办、转办单位。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办理 答复9 .信访事项受理后,信访室根据信访反映内容,将信访件连同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登记表送监察支队,监察支队根据

5、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批示。10 .信访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将信访件连同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登记表转送相关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承办单位应指派专人办理,经调查核实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经承办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在限定期限内报市局信访室,由信访室统一编号,加盖信访办印章,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上级机关交办需报结的信访事项,由承办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拟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按照局公文办理规定报结,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信访室备案。11 .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报市局信访室,由信访室将延期理由和期限

6、以信访事项办理延期告知书形式告知信访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0日。12 .对市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县(市)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市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县(市)局在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应当将办理报告报市局报结,信访室应会同相关科室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13 .市局认为办结的信访事项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自收到办结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14 .如县(市)局对市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结或承办科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的,由市局信访室催办。15 .对群众来访反映问题、咨询政策,可以当场解决或需要有关科、室的,

7、信访人员通知有关科室派人到接待场所答复,并做好记录。16 .对市局交办的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信访事项,市局可组织人员对县(市)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交由监察支队负责督办。17 .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信访人就该信访事项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可以决定终止办理。18 .对扰乱信访秩序的,信访室应会同局办公室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三)复查19 .市局对信访人不服县(市)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受理。20 .市局信访室根据信访人提交的复查申请和县(市)局答复意见填写复查登记,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

8、、事实、理由等,统一编号,在复查申请上加盖收件章。对不属于市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应当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答复信访人。21 .复查受理后,市局信访室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登记表,送监察支队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批示后,将信访事项转送相关科室复查。22 .市局承办科室经调查核实,应当在受理之日2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批,连同调查材料送信访室统一回复。23 .如承办科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意见的,由市局信访室催办。24 .复查答复意见由市局信访室统一编号,加盖信访室印章,书面答复信访人。(四)督办25 .对承办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26 .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27 .对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或督查督办的仍处理不力的承办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形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五)归档28 .为利于信访资料的检索和利用,市局信访室应定期对市局办结的信访案件或已复查完毕的信访案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29 .县(市)局自己受理或市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由县(市)局定期整理归档,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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