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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友好城市”是指我市及所辖县(市、区)与国内外城市之间建立的联谊与合作关系。第三条 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应当以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城市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发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进社会繁荣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第四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应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
2、行“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应执行相关外事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第五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缔结前的具体事宜和缔结后的友好交往,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市人民政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论证,注意双方在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和实效性,做好前期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方能签订缔结友好城市意向书。第七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与国内外有关城市签订缔结友好城市意向书后,
3、市人民政府应召开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将拟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包括意向书或备忘录、对方城市简介和双方交往情况等材料,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后,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到会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第十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市长或受市
4、长委托的副市长代表我市与对方城市正式签订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后,市人民政府应该在坚持“平等互惠、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积极开展与友城之间在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民间交往,促进双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送审。第十二条 我市举行庆典、经贸、会展等活动时,视情况邀请友好城市派员参加、考察。友好城市举行重大活动时,视情况接受邀请、出席对方的活动。第十三条 逢国外友好城市选举、重大节日及突发事件等,由相关部门代政府起草文稿,按程序报审后,致函、电表示祝贺和慰问。市领导出访友好城市所在国家,视情况拜会友好城市领导。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组织我市经贸、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到友好城市进行考察、交流、合作。同时,积极为友好城市来我市开展交流、合作提供帮助和服务,以各领域务实合作促进我市全方位对外开放。第十五条 对发展与我市友好城市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对方知名人士、友好人士,经本人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授予“平顶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第十六条 在与国内外友好城市交流中,应严格执行我国对内对外交流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相关纪律。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